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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接受二审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1-25 10:42:38

  备受关注的《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11月21日至24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接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第二次审议。
 
  在21日举行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通祥作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州和相关各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先后召开了政府相关各部门、部分市州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座谈会讨论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1日进行了统一审议后,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此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除了对起草法规草案文本的规范化问题,隔次审议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问题等进行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修改外,还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等作了较大修改。
 
  考虑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专门委员会设置、常委会会期制度、议事程序上有一定差别,立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加之各市州已经或者将要制定立法条例、立法程序规则,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到省级,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删除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立法活动,除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外,其他立法活动应当适用本条例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内容。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这“行政三法”,对地方立法有许多重要规定。地方立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内容的设置,都应当受“行政三法”的约束和规范。但除“行政三法”之外,其他上位法中的很多规定也是地方立法应当遵守的重要法律规范。因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到的各方意见,将原条例草案第七章规定的地方立法如何处理“行政三法”在立法中的运用问题及法律责任设定等“地方立法的其他规定”全章删除。这些问题,以后通过制定具体的立法技术规范予以解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意见,本着精炼、准确、规范原则,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进行了比较多的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和删除,条例草案从原来的101条修改为76条。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字斟句酌,围绕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条例中相关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据悉,条例草案再做继续修改后,将接受常委会会议的第三次审议,并提交明年1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进行审议。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