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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1-30 10:23:28

  11月24日,经二次审议,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路建设工程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影响与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我省公路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较多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管理,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工程建设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条例总体可行,基本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条例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公路建设工程发包和转包、工程建设验收、质量责任终身制、施工单位基本义务、施工的安全生产、施工的环境保护、监理制度及管理、诚信制度、法律责任11个方面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对条例草案的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多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使条例由原来的三十三条增加为三十五条。
 
  由于条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其中,建设工程和安全监督管理内容贯穿条例始终,因此,将条例名称由原来的“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修改为“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应地,将条例的适用范围修改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同时,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存在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条例将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条例指出,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施工中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以及产生的废水、废渣对环境的影响巨大。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及时治理和修复由该项目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工程管理制度化和工程监理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制度。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合同段执业。”
 
  条例还注重加强公路建设工程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定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本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内容丰富,监管程序明确,在初次审议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内容,特别是对公路监管、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等有具体的规定,突出了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慧认为,公路建设单位往往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出现问题,如何监管、如何追究,还应进一步明确。她指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条例在提高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建设质量标准和监管追究责任机制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条例草案修改得比较好,完全依据上位法来制定,符合我省实际。庞波委员说,“条例用法律形式坚决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这样可以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在公路建设上,防止产生腐败。”他建议,在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中,出台一个统一地下管网归口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把“落地”的问题解决好,把城市上空的“蜘蛛网”彻底解决掉。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