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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优秀历史文化的“金色名片” 甘肃炳灵寺石窟提上立法保护议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1-30 10:28:02

  11月22日,《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炳灵寺石窟正式提上立法保护的议程。
 
  炳灵寺石窟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它的历史可上溯至西晋初年,是丝绸之路上最早的、最重要的佛教石窟寺之一,也是“唐蕃古道”上的重要驿站,有迄今中国佛教石窟中发现最早的纪年题记,其造像、壁画展现了佛教初传至汉地时中国早期石窟的面貌特征,是中国早期石窟分期断代的标尺,是东方与西方、中原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交流、融合的重要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据省文物局局长马玉萍介绍,炳灵寺石窟地理环境特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近年来,随着游客数量增加,宗教活动频繁,保护区域内放牧、爆破采石、砍伐树木、露营野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炳灵寺石窟保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亟须通过立法加强对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2014年,炳灵寺石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也对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本条例,显得必要而迫切。
 
  马玉萍说,制定出台本条例,有利于更好地留住优秀历史文化的“金色名片”,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发挥炳灵寺石窟的社会效益。
 
  据悉,2013年,结合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实际,甘肃省文物局成立了由相关单位、法律专家和文物专家组成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大量收集资料,多次实地调研,同时认真研究了省内莫高窟,省外龙门、云冈等石窟专项保护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条例初稿。2014年4月、201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赴炳灵寺石窟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甘肃炳灵寺文物保护研究所和临夏州、永靖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之后,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根据调研结果及专家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讨论、修改,并委托专业的律师机构组织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9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了临夏州政府、永靖县政府及省发改、建设、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赴炳灵寺实地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201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初审。
 
  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对炳灵寺石窟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对象、各相关单位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石窟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地明确了石窟保护要求、管理措施、利用原则及处罚主体和种类。
 
  条例(草案)规定,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为保护炳灵寺石窟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可以在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条例(草案)明确了炳灵寺石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以及古塔、碑刻等遗址遗存;窟龛内壁画、塑像、题记以及构成窟龛整体的其他部分;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地下、水下文物等。
 
  为规范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促进文物保护和宗教活动协调发展,条例(草案)还规定,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设宗教活动场所,已有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扩大范围,开展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开山爆破、采沙、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河流水系和道路;放牧、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携带、运输、遗弃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露营,攀岩,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及旅游基础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等。违反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其他各项的,由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逐款逐条进行了斟酌和讨论。一些组成人员提出,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的方方面面离不开地方政府,一定要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有委员建议,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炳灵寺石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保护经费投入。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宗教场所、旅游区域管理问题突出,要处理好它们与文物保护管理的关系,把规划、区域划定、开发利用通盘考虑,做到联动管理、共同发展。有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责任、管理等细节,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