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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虽美 蓝天不易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亮相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2-20 10:47:15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老百姓逢年过节和举办各种喜庆活动的一项重要习俗。可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都市人口密集化程度越来越高,随意生产、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现象,不仅造成城市大气、噪声污染,还严重威胁广大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近年来,兰州市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兰州蓝”来之不易,呵护“兰州蓝”势在必行——
 
烟花虽美  蓝天不易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亮相
 
 
  11月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据了解,2008年制定的《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加强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无论是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需要,还是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管理,都有必要对规定进行完善。为此,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修改,制定了《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8月2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制定条例,是适应上位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是防治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需要,也是烟花爆竹安全规范管理的需要
 
  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宗礼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了说明。
 
  朱宗礼说,制定条例,是适应上位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需要。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也陆续发布实施。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并将相关要求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朱宗礼说,制定条例,是防治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对治理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减少污染源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亟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对现有的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场所、燃放时间等规定进行调整。
 
  朱宗礼说,制定条例,是烟花爆竹安全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因烟花爆竹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引起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由于烟花爆竹燃放监管面广量大,基层监管基础薄弱、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经营、储存、燃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环境和扰民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亟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实施综合管理。此外,原规定施行6年来,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工作经验,亟须将行之有效、监管有力的方法、措施补充到地方性法规中。
 
  明确职责,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从源头上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同原规定相比,条例内容从烟花爆竹单一的燃放环节扩大到了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等全环节,实现了监管范围全覆盖,从源头上对烟花爆竹加强管理。同时,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存在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合力不够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团体的职责,为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新机制提供了法治基础。
 
  扩大禁燃区域,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还扩大了禁止燃放的区域,新增了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军事设施、通信安全保护区,以及疗养院、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将市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也纳入了禁放范围。同时,新增了设置禁放警示标识的责任主体。
 
  由于原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难以适应当前烟花爆竹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条例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堵塞漏洞,新增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力度,分别规定了对个人的处罚和对单位的处罚,并增加了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处罚的金额作了比较符合实际和根据违法情节相应加重的规定。
 
  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经过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经过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榆中县和平镇、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区域内靠近城区和在主要交通沿线的村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设置临时零售点执行前款规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并公布。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活动。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品种、规格。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临时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禁止零售,烟花爆竹不得自行存放
 
  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在临时经营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回原批发企业处理,不得自行存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临时零售经营者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条例规定,兰州市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其管委会确定并公告。本市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由原来的24天压缩为8天
 
  条例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作了调整,由现行的24天(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压缩为8天。条例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五每天从上午七时至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明确禁燃场所和区域
 
  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周边10米的范围内;(二)城市道路、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七)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八)市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九)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单位、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并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
 
  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
 
  禁止下列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承办宴席的酒店经营者要向举办方提前告知禁放规定
 
  条例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开工、开业、汽车销售、奠基、婚庆、殡葬等事务的,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宴席举办方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饭店、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条例丰富全面,符合百姓实际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综合了各方面因素,丰富全面,既考虑了有序燃放、综合管理,又考虑了传统节日、市民喜庆活动的实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笑虎说,这几年,兰州市在烟花爆竹管理方面,工作富有成效。现在,将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他建议,条例中列出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可燃放的区域在哪里,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郑玉生委员指出,对购买烟花爆竹的对象应加以明确。如,明显的精神障碍患者等不宜向其售卖烟花爆竹,在条例中应有所体现。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