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换届选举要把好代表“入口关”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6-21 09:52:29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管理国家事务、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言人”。

  在换届选举时,因为考虑其性别、民族、职业、界别等方面的原因,被推荐、提名、选举为人大代表后,有的主观意识上对议政督政的热情不浓,履职积极性不高,不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社情民意,不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代言,成了“聋子”代表、“哑巴”代表;有的因受自身客观条件,如知识、经验、水平、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履职效果不明显,作用发挥也不够好。

  如何防止上述问题发生呢?笔者认为,提高代表素质,把好代表“入口关”最为重要。

  人大换届选举,选出的代表不仅要体现广泛性,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因为代表的广泛性是指在各领域各行业各界别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代表,而代表的先进性则是指代表在政治、思想、文化、道德、知识、能力等诸多方面的素质,代表性则主要体现在能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督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能力上。因此,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代表作用发挥得好坏,影响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只有提高代表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挥代表议政督政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好国家事务。

  代表素质的高低,既有代表自身的原因,也有提名、推荐、选举的原因,还有教育、管理、监督的原因。提高代表素质,除了代表通过自身学习外,还要通过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方式来完成,但最为关键的还是要从基础抓起,从“源头”抓起,即在换届选举时,把好代表“入口关”。

  眼下,全国范围内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开始,正值大量代表“入口”之时,把好代表“入口关”正当时。如何把好代表“入口关”?

  首先,要把好代表的“推荐”、“提名”关。在推荐、提名代表侯选人时,不能只考虑法律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原则性因素,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对代表人选的政治素养、道德素质、文化知识、能力水平、法律素质的考察。相关部门应充分沟通协商、互相配合,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切实按照中央提出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的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认真细致地做好提名、考察、推荐、确定等工作。选举委员会要联合纪委、公安、法院、检察院、计生等部门,对上报的代表候选人情况进行审查,既要审查代表候选人的结构情况,又要审查代表候选人的议事督政能力情况,还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遵纪守法的情况,把好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最初“入口”关。

  其次,要把好代表“酝酿”、“选举”关。酝酿代表候选人是选举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充分酝酿是做好选举的关键,对于是否能够选举出高素质的代表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修改后的选举法重申了“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增加了“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的规定。这就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依法如实地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履历等情况,包括是否担任两地代表、是否取得了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公示代表正式候选人具体信息,让广大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各方面的情况,接受选民“考察”监督。

  最后,要把好代表“审查”、“确认”关。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是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收官之举。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程序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注意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代表法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因此,对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既是对代表基本条件的审查,也是对选举程序的审查。这也是人大代表能否“入关”的最后“关口”,既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又要依法依规、慎之又慎。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逐个逐项认真审查,谨慎认定代表资格,真正把政治素质高、思想道德好、工作能力强、履职积极性高、敢于为选民负责的选为人大代表,为开展好代表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作者  吴兴福  系酒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