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高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率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7-13 09:29:43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尽管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根据选民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选民没有提出要求,一般情况下,并不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在实践中,提高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率,对于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见面率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从过去的情况看,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大都凭候选人的一纸简历。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多、地域较广,特别是县级下派选区的候选人,当地选民不认识,不了解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让选民真正行使神圣的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言人,提高代表见面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以让选民近距离、面对面与候选人进行沟通,选民有什么想法、什么意见可以向候选人提出询问,候选人诚恳回答,通过这种互答联动的方式,可以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了解候选人的思想和担当,从而真正消除代表“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尴尬现象。
提高见面率有利于增强代表的履职责任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候选人可以在与选民的见面会上介绍本人的情况。这里本人的情况也包括代表向选民作出承诺以及当选后的履职打算。承诺必须践诺,这是最起码的道德操守。尽管承诺是否兑现,法律没有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但是,承诺会激励代表恪尽职守,不忘初心,努力工作。承诺也是面镜子,让代表时时检点,处处小心,如履薄冰,为民代言,依法履职,不遗余力。承诺更是把尺子,让代表经常量一量,比一比,自己承诺的事做得如何,完成得怎样,还有哪些需要继续努力,从而促使代表不敢懈怠,砥砺奋进,务实前行。
提高见面率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稳步推进。选民与代表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代表制度的本源来讲,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权力渊源来自选民授权和委托。保持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是最起码的制度要求。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2004年,选举法修改时首次增加了这一内容,2010年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增加了组织见面的限制条件,将“是否组织见面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修改为“只要选民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并细化了见面的内容。由此可见,提高见面率,既是选民的呼唤,也是时代的要求。卢鸿福
提高见面率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从过去的情况看,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大都凭候选人的一纸简历。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多、地域较广,特别是县级下派选区的候选人,当地选民不认识,不了解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让选民真正行使神圣的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言人,提高代表见面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以让选民近距离、面对面与候选人进行沟通,选民有什么想法、什么意见可以向候选人提出询问,候选人诚恳回答,通过这种互答联动的方式,可以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了解候选人的思想和担当,从而真正消除代表“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尴尬现象。
提高见面率有利于增强代表的履职责任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候选人可以在与选民的见面会上介绍本人的情况。这里本人的情况也包括代表向选民作出承诺以及当选后的履职打算。承诺必须践诺,这是最起码的道德操守。尽管承诺是否兑现,法律没有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但是,承诺会激励代表恪尽职守,不忘初心,努力工作。承诺也是面镜子,让代表时时检点,处处小心,如履薄冰,为民代言,依法履职,不遗余力。承诺更是把尺子,让代表经常量一量,比一比,自己承诺的事做得如何,完成得怎样,还有哪些需要继续努力,从而促使代表不敢懈怠,砥砺奋进,务实前行。
提高见面率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稳步推进。选民与代表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代表制度的本源来讲,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权力渊源来自选民授权和委托。保持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是最起码的制度要求。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2004年,选举法修改时首次增加了这一内容,2010年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增加了组织见面的限制条件,将“是否组织见面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修改为“只要选民要求与代表候选人见面,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并细化了见面的内容。由此可见,提高见面率,既是选民的呼唤,也是时代的要求。卢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