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6-06-17 09:07:13

    近年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把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作为补齐人大工作短板、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深入实践和持续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推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破题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号召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情形。从实践层面看,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范围界定不够明晰。二是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三是贯彻执行不够到位。为依法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缩小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差距,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贯彻浙江省委“一线状态、一线作为”要求,着力补齐短板、强化履职,推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建章立制。
 
    (一)梳理点题。面对新一届人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人大干部意见,深入查找依法履职、有效行权的问题短板,在系统总结历届工作实践的基础上,2013年正式把推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当年年初的市人代会上,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研究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推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并在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明确了任务目标和责任单位。
 
    (二)调研破题。由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牵头主持,专门成立重大事项决定工作调研和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资料收集、专题调研、学习考察、集中研究、意见征求等一系列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起草办法草案,充分听取“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老领导老同志等多个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整个过程历时8个月。
 
    (三)研讨解题。组织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读书会,首次就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深化全市人大对行使决定权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制度建设的要求,梳理决定权的内容。针对存在问题,会议就行权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范围、合理设置程序、强化综合用权等凝聚共识,着力推进决定工作“提速增质”。
 
    在做实基础工作、广泛形成共识、多方支持的推动下,2013年10月29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充分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作为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关键性制度成果,《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简称《办法》)共设置条文20条,包括制定依据、概念表述、行权原则、项目分类、程序设置、责任条款等内容。整体上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三点。
 
    (一)决定事项全面细化。《办法》对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法,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办法》在科学界定重大事项性质概念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列出重大事项清单,细分3类40项:第一类,议而必决事项,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共10项,其中根据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设定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财政预决算等事项。第二类,议而可决事项,即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视情作出决定的事项,共26项,其中根据本市实际工作需要和本届人大工作主线,纳入了生态建设、食品安全、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等事项。第三类,报告备案事项,即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共4项。
 
    (二)程序设置具体简便。《办法》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上,明确了提请审议程序、建议议题提出确定、材料报送期限、到会说明、审议终止、决定公布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等监督,以及违反规定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工作机制对接跟进。在制度层面确保行权有据的同时,工作层面及时完善具体配套机制,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优化行权环境。重点建立健全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机制。二是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机制。三是重大事项年度清单机制。
 
    本届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主要成效
 
    四年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历届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创新履职,推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行权履职取得新突破
 
    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民主法治、社会民生等重大事项,共作出各类决议、决定42项(不包括立法决定、人事任免决定、代表职务变动决定等),比市十二届、十三届分别多9项、12项。四年来,除有关市级财政决算、预算调整和市属开发园区预决算、政府债务限额、召开人代会、人大机构调整等程序性决定事项外,共作出实体性决定15项,数量超过前两届实体性决定的总和(见表格)。近三年,每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都把决定工作专门单列一块,全面反映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情况,完整展现人大行权履职全貌。
 
    (二)服务大局取得新作为
 
    2013年10月,“菲特”台风给宁波造成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常委会迅速作出《关于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议》,通过把《关于加快甬江(姚江)流域防洪减灾能力建设的议案》作为大会议案、专题听取“治水强基”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余姚灾后恢复重建情况等监督方式,推动灾后重建和“五水共治”工作落实。同时,常委会还认真总结抗击特大洪涝灾害经验教训,修订《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河道管理和生态治理。
 
    在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下,2014年2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明确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研究部署主动服务深化改革重点举措,为全市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两年来,全市实施重点改革项目110个,并出台实施众创政策、人才新政和“五证合一”等改革措施。民主法治领域改革持续推进,出台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意见,全面实施乡镇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
 
    (三)保障民生取得新成效
 
    在执法检查、专项审议、明察暗访的基础上,2013年6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选择食品安全工作首次开展专题询问,并作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近两年,常委会分别以小餐饮、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等为重点,持续打出食品安全监督“组合拳”。2013年,相关部门累计检查小餐饮单位5万余户次,立案查处小餐饮违法行为612件等。
 
    在建设生态市决定作出十周年之际,2013年10月,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针对决议的贯彻落实,2014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专项检查和母亲河余姚江水环境整治专题视察,审议市政府实施决议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2015年,常委会又作出《关于实施〈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决定》。2016年2月,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推动决议落实进一步强化了法治保障。
 
    (四)强化形象取得新提升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依法履职勤政为民、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为全面履职打下了坚实基础。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传承发展、创新有为”的工作要求和《办法》规定,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决定》《关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认可度越来越高。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等途径反映社情民意近2万条;公民旁听市人代会积极踊跃,四年来共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宁波市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不断提升,仅2015年参与常委会集体视察、调研活动达1837人次;2015年,市人代会实施电子表决以来,代表对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分别达到98.1%、98.9%。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当前决定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决定行权对地方改革发展的主动回应、决定选题与全局工作的有机结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决定事项的精准把握、决定内容的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决定实施的后续监督、综合行权的系统推进还需进一步强化。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的领导下,更富创新、更有实效地推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与时俱进。

宁波市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情况单位:项
届别 决定总数 实体性决定数量 占比
十二届 33 8 24.2%
十三届 30 8 10.0
十四届
(2012.4—2015.12)
42 15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