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迎来了“智囊团” 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立法顾问、司法监督咨询专家、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三部工作办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2-20 10:36:52

  2016年11月1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聘任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的通知。这既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印发执行后,该项工作正式开展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专业力量不足,加强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提高依法履职水平的有力举措。
 
  2015年8月31日,中共甘肃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深入讨论并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成为指导全省人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意见要求,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专家咨询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工作。为了切实增强依法监督实效,意见要求,要聘请预算审查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建立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草案、调整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前,由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审查意见。要选聘律师、司法实务人员、专家学者等法律专业人员建立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委员会,为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提供咨询或专家审查意见。
 
  7月 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办法》《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三部工作办法的出台执行,成为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地生根的重大举措。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办法》
 
  职称做“减法”,结构更优化
 
  甘肃是全国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开展立法专家咨询工作最早的省份之一。1998年12月,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正式聘请了7名法学专家、教授担任常委会立法顾问。2009年7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制度》将立法专家咨询服务活动和立法顾问工作逐步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提高常委会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新修改的立法法精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修订完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制度也被列入省委深化改革的课题,制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办法》十分必要。  
 
  据了解,《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制度》是全国地方人大常委会中较早出台的一部有关立法咨询顾问方面的工作制度,其中凝结了省人大常委会20年来开展立法咨询服务和立法顾问工作探索中的经验总结和集体智慧。因此,此次重新起草办法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保留了立法顾问工作制度的基本架构和主体条款,主要在立法顾问遴选的条件、范围、标准和程序,立法顾问工作职责、立法顾问应遵守的规定、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及建立立法顾问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细化和完善。
 
  根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之初,聘请30人左右的法学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作为立法顾问,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在立法顾问的遴选过程中,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学者和各专业领域的实务工作者进行筛选,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立法顾问为聘任制,任期与省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自行解除聘任关系。
 
  办法要求,入选立法顾问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专业领域的实务工作者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一定声望。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把一些年纪轻、知识结构新、精力充沛的中青年专家学者纳入立法顾问的遴选范围,办法把过去制度中规定的立法顾问必须具有高级、副高级专业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改为“专家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此举看似在职称上作了“减法”,实则优化了立法顾问的结构。
 
  依据办法,立法顾问的职责主要有:当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对起草、修改、审议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立法规划计划(草案)征求意见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观点鲜明、理由和依据充分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参加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召集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会议,针对立法涉及的重要问题、各方面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发表意见建议;参与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地方性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会议,听取并提出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受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有关部门委托,专题研究有关立法事项并提出专题研究报告或意见建议;应邀主讲法制讲座。
 
  据悉,截至目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立法顾问18名,均为来自全省法学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
 
  从“建立司法监督专家委员会”到“聘任司法监督咨询专家”,要专业,更要准确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质量,2016年4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数易其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应运而生,这是借助“外脑”提高监督实效的积极尝试。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主要是面向咨询专家个人征求意见,专家意见只起参考作用。如果名称确定为建立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委员会,容易被误认为常委会专门的内设机构,涉及其定性定位、组织构架和运行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同时,常委会聘任的咨询专家之间应当平等,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因此,省人大内司委决定将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委员会”更名为“聘任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并相应地将名称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工作办法”。看似简单的名称变更,让这部新生的办法更加专业,也更加准确。
 
  根据办法,咨询专家是指受省人大常委会聘请,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工作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加强对其任命的司法人员的监督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咨询专家的遴选采取先请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律师协会和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推荐,后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推荐人员中遴选的方式进行。正式聘任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咨询专家的任期与省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
 
  办法还要求,咨询专家如果是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如果是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二级以上律师资格;如果是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则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办案经历。
 
  关于咨询专家的职责,办法提出,咨询专家主要是为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司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其中包括:提出年度司法监督工作重点的意见建议;提出改革创新司法监督方式方法、破解难题的咨询意见;参加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议题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提出咨询意见;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等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提供咨询意见;从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案件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为相关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意见;承担培训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关任务等。
 
  依据办法,专家咨询活动主要采取参加每届咨询专家聘任后召开的全体聘任人员会议,提出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参加每年初召开的全体受聘人员会议,听取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司法监督工作要点的通报,提出监督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提出咨询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司法监督方面的书面咨询意见等方式进行。
 
  目前,根据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兰州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省社科院等单位共推荐了包括已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在内的咨询专家候选人15名,拟定于2017年聘任。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试行)》
 
  利用专家力量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1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通知,正式决定聘任26位涉及经济学、财政学、审计学、金融学、会计学、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这是切实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利用社会力量、专家力量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有力举措。
 
  为了建立、健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咨询制度,规范咨询工作,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提高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各省市的做法,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咨询专家工作办法,对咨询专家的入选条件、遴选聘任、工作职责、纪律要求、服务保障、解聘续聘等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届聘请20名左右的从事经济、财政、审计、会计、金融的专家学者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工作者作为咨询专家,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任期与省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
 
  办法规定,咨询专家的人选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情况动态。如是中介机构会计师,则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执业经历。
 
  依据办法,咨询专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应邀参加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应邀参加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初步审查的相关工作,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应邀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开展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题调研、视察等工作,提出意见,并就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参与有关经济立法调研论证、执法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对我省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为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其他工作部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为更好地向咨询专家提供服务保障,办法规定,每届咨询专家成立后,应当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人员会议,明确职责任务,开展人大业务培训。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监督工作计划,听取专家意见建议。总结咨询专家上年度履职工作情况。加强与咨询专家的沟通联系,建立与咨询专家的定期交流制度,拓展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征询专家的意见建议。  
 
  为了激发咨询专家的工作热情,办法还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咨询专家工作情况的记录、统计和汇总,内容包括咨询专家应邀参加活动的次数、方式、成效等。咨询专家履职统计汇总情况可作为咨询专家年度工作成效考评和续聘、解聘的参考依据。办法还规定,一年内三次以上应邀不参加咨询活动的,可以辞职或者被解聘,终止聘任关系。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