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宁:“三四五”夯实新时期人大工作基础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05 08:47:32
日前,甘肃省静宁县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三四五”举措,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个重视”,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重视提高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实施意见提出,要把提高对人大工作的认识作为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来抓,要求全县各级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重视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实施意见提出,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纳入县委工作总体布局。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人大工作。坚持县委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通报重要情况、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县委有关会议等制度。将人大工作纳入县委中心工作一并督查考核,把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重视发挥人大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县委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也要坚持向县委请示汇报,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决定,实现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报告人制度,按规定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相关报告,主要负责同志要到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回答询问。“一府两院”党组要定期向县委报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四个支持”,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本行政区域内人民共同遵行的重大事项,要适时提出建议,依法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完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办法,规范重大事项决定范围和程序。“一府两院”对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实施意见要求,要积极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督。积极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要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入推进法治静宁建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着力推进县委重大决策落实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作为监督重点,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注意运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实施意见要求,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相统一,县委提名推荐需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人选,要事先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沟通并介绍推荐意见及相关情况。凡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提名、民主表决、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等机制和程序,建立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要强化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促进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评议测评的意见,应作为党委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支持乡镇人大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制度,履职依法规范、活动务实经常、作用得到发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的标准,按照总结提高、规范完善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大规范化建设。全县各乡镇统一对外悬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牌子。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主席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作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和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为县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
“五个保障”,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保障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统一按正科级建制设置办公室、信访室和法制、财经与城建、农业与环境资源、教科文卫与民侨、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两室五委”,逐步规范相关内设机构,对其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增加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改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一人一委”状况。
保障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强调,要不断优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中青年同志的比例,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成员在年龄上形成梯次结构,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县委组织部要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和法检“两院”干部交流制度,加大对人大优秀年轻干部的提拔使用力度,形成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
保障乡镇人大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强调,对户籍人口3万人以下乡镇,要配备人大专职主席1名,人大专职工作人员2名;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1名,专职工作人员2名。乡镇人大主席应纳入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主席、副主席与同级党政正、副职同等对待。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应设专职主任1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
保障县人大工作经费。实施意见强调,要按照足额保证、适当倾斜、基层优先、动态增加的原则,按县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人代会经费按照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会议标准,据实结算报销;业务培训,按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据实结算报销;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及闭会期间活动,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同时,还要注重解决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逐步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条件。
保障乡镇人大活动经费。实施意见强调,按照乡镇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人代会经费按照每次1万元的标准安排拨付;乡镇人大办公经费,按照每年5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人大代表培训经费,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据实结算报销,确保乡镇人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障乡镇人大依法行权履职。陈雄
“三个重视”,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重视提高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实施意见提出,要把提高对人大工作的认识作为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来抓,要求全县各级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重视加强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实施意见提出,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纳入县委工作总体布局。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人大工作。坚持县委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通报重要情况、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县委有关会议等制度。将人大工作纳入县委中心工作一并督查考核,把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重视发挥人大作用。实施意见提出,县委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也要坚持向县委请示汇报,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决定,实现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报告人制度,按规定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相关报告,主要负责同志要到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回答询问。“一府两院”党组要定期向县委报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四个支持”,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本行政区域内人民共同遵行的重大事项,要适时提出建议,依法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完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办法,规范重大事项决定范围和程序。“一府两院”对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实施意见要求,要积极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督。积极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要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入推进法治静宁建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着力推进县委重大决策落实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作为监督重点,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注意运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支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实施意见要求,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相统一,县委提名推荐需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人选,要事先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沟通并介绍推荐意见及相关情况。凡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提名、民主表决、表态发言、颁发任命书等机制和程序,建立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要强化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促进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评议测评的意见,应作为党委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支持乡镇人大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制度,履职依法规范、活动务实经常、作用得到发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的标准,按照总结提高、规范完善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大规范化建设。全县各乡镇统一对外悬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牌子。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主席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作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和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为县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
“五个保障”,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保障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统一按正科级建制设置办公室、信访室和法制、财经与城建、农业与环境资源、教科文卫与民侨、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两室五委”,逐步规范相关内设机构,对其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增加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改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存在的“一人一委”状况。
保障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强调,要不断优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中青年同志的比例,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成员在年龄上形成梯次结构,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县委组织部要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和法检“两院”干部交流制度,加大对人大优秀年轻干部的提拔使用力度,形成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
保障乡镇人大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强调,对户籍人口3万人以下乡镇,要配备人大专职主席1名,人大专职工作人员2名;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1名,专职工作人员2名。乡镇人大主席应纳入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主席、副主席与同级党政正、副职同等对待。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应设专职主任1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
保障县人大工作经费。实施意见强调,要按照足额保证、适当倾斜、基层优先、动态增加的原则,按县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人代会经费按照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会议标准,据实结算报销;业务培训,按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据实结算报销;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及闭会期间活动,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同时,还要注重解决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逐步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条件。
保障乡镇人大活动经费。实施意见强调,按照乡镇人大代表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人代会经费按照每次1万元的标准安排拨付;乡镇人大办公经费,按照每年50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人大代表培训经费,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据实结算报销,确保乡镇人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障乡镇人大依法行权履职。陈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