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级人大信访工作的两点认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05 08:52:45

  面对各地信访量普遍逐年攀升、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居高不下、信访任务繁重而艰巨的现状,基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立足点应该放在什么地方,如何有效工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准确定位,避免乱作为或不作为。第一,人大信访工作既不能大包大揽,也要避免仅仅以信访向导定位自己的工作职责。也就是要界定好人大信访受理范围,哪些信访事项是要我们正确引导群众到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解决的,哪些是我们作为信访事项主体单位转办、督办的。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是,“人大信访应该负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服务职责”,如果这个观点正确,那么,人大信访应该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信访事项。而对地方发展、社会稳定、民生福祉、公益事业等覆盖面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人大信访更不能不受理,并且要做出分析材料,报告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等形式,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组,促成信访问题的解决。至此,人大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就有了明确的界定,避免了眉毛胡子一把抓,见访就受理,这样把人大信访从繁杂琐屑的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中解脱了出来,有精力办一些真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第二,人大信访不同于“一府两院”信访,但也要有规范的办理程序。一是要把好受理前的界定关。首先要问清问细来访或调查了解清楚信访基本情况,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原则,科学分流信访问题;其次要始终牢记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人大信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主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感,树立服务人民、服务大局意识,确保人民利益不受损失。二是要把好转办、督办、回复关。人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各地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转办、督办实现信访问题解决,答复信访群众。人大信访工作者不但要懂程序,还需要有责任心,把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办铁、办真,克服信访问题在我们手上走程序、不见效。

  (二)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依法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法院有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级监督的职责。由以上司法监督机制,是不是就可以撇开人大的司法监督职能呢?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职能分析,人大信访工作应该具有以下职能:一是反映社情民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履职提供信息的服务职能;二是有效落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督察职能;三是对公民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的教育职能;四是解民忧、化民怨的维护社会稳定职能。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信访部门首先要坚持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其次要坚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和处理信访问题;再次要坚持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出发,顾大局、识大体,把握好信访工作的方向。因此,人大信访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撇清关系。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还需厘清几个关系。

  一是“诉”与“访“的关系。人大信访部门代表人大常委会向司法机关发信访交办件,有人认为这是人大信访部门干涉司法的表现。笔者认为,对信访事项的交办和对案件的交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信访事项的交办,是指信访人反映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在承办具体案件过程中,有违法、执法不公或者不作为等滥用权力的具体行为,人大信访部门对此诉求要求责任机关有针对性地自查并予以回复的过程,人大对涉诉涉法信访件的交办,并不等于对整个司法案件的交办。因为涉诉涉法信访件,其反映的内容只是司法案件审理中的某一个点,或者某一个工作环节,而不是针对案件审判的全部内容,比如反映法官在审判程序中某个程序违法;反映相同法院同案不同判或者同案不同处理;反映法院怠于执行等等,这种涉诉涉法的信访投诉,是无法纳入到法院的审级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内解决的。需要强调的是,人大信访部门就信访人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仅仅局限于核实信访人反映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是否真实,而不是对具体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更不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施加影响。

  二是“诉”“访”分离与“诉”“访”互动的关系。中央涉诉涉法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对尚有法律程序的案件,各国家机关信访部门不交办,不受理”。笔者认为,“诉”“访”分离,不等于只准“诉”不准“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尚在法律程序之内的问题我们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尚未进入法律程序确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做好信访问题导入司法程序工作;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问题,我们就要了解问题的真伪,是否受理,要作具体分析。

  人大信访部门处理涉诉涉法信访事项时,也时常发现一些当事人已穷尽法律手段,但案件仍存在问题的信访事项。人大信访部门可以建议相关司法部门自行启动个案监督程序。人大信访只要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审判、检察工作,是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因此,“诉”“访”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谈“诉”不能不要“访”,“诉”“访”是可以互动的。至此,人大信访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不能受理、怎么受理应该有了明确的范围和操作程序。笔者的观点是,不但要受理,而且要做到已经受理就要做真、做实,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作者  武庆云  单位:永昌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