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创新人大监督工作的“四个首次”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11 15:41:08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甘肃省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从全县发展大局出发,创新方式方法,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次制定询问和质询办法,刚性监督开展“有规矩”

【举措】

  2014年9月18日,静宁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静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规定了开展询问和质询的适用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突出了询问和质询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刚性监督提供了依据,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打下了基础。

  这是静宁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出台刚性监督制度。从此,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刚性监督有了规矩。

  《办法》对专题询问是这样规定的: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启动质询案,由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开展专题询问,由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可在会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办法》对质询是这样规定的:“一府两院”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不认真办理或者拒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时,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将依法提出质询;受质询机关应在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且依法实施跟踪监督。

【背景】

  近年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强、效果越来越好,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已经运用得比较成熟。但从实践中看,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重支持轻监督、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等现象,对于询问和质询等刚性监督方式运用较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尽相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有一定的差距。

  为此,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自杰在有关会议上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并对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张自杰说:“由于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运用很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在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上不够积极主动,有的甚至不落实、不整改,一些工作特别是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质量和效果。因此,很有必要制定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今后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此后,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结合静宁实际,研究制定了《静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为今后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询问和质询具有刚性监督特点。运用好询问、质询职权,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杨华说。

首次限定办理期限,审议意见落实有了“硬指标”

【举措】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能不能落实,能不能尽快落实,能不能按期落实,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成效,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自杰说。

  2014年6月,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在转办“关于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工作审议意见”时,明确提出:“9月底前,要完成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建设未能权属登记的商品房的确权登记;年底前,要对历史遗留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全部进行权属登记。”这是静宁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出办理时限。

【背景】

  为什么要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明确时限要求?

  据悉,由于静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区居民商品房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专题研究少,配套政策滞后,协调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大,对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严、查处不力,城区未确权登记房屋数量较多,严重损害了广大居民的合法利益。从统计数据看,截至2014年4月底,静宁城区共有建成投入使用房屋19067套(间)189.66万平方米,而未确权登记的房屋就多达3156套(间)33.69万平方米,占总数的16.6%,其中商品房2457套(间)26.2万平方米,集资合作建房699套(间)7.5万平方米。

  在审议这项工作时,针对城区居民商品房权属登记严重滞后这一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解决好未确权房屋权属登记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具体实践,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尽快予以解决落实。

  列席会议的静宁县人大代表马葳就明确提出:“要明确时限要求,对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建设未能确权登记的商品房,必须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确权登记;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必须在年底前全部完成确权登记。”

  “要严明工作纪律,对职能部门思想麻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以及原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支持、不配合,导致居民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自杰对办理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静宁县政府副县长王运军表态,将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总负责,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地税、规划、房产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对城区未确权登记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实情,按照“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原则,抓好工作落实,尽快进行确权登记。

  办理落实过程中,静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感到压力的同时,认真研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解决城区商品房权属登记难题,城区未确权登记房屋的办证率达到了88.2%,广大居民群众反响良好。2015年4月,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对该项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监督,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首次开展满意度测评,刚性监督工作落地“有声音”

【举措】

  “满意票数20张,占到会的组成人员有效票的87%,基本满意票数3张,占到会的组成人员有效票的13%,不满意票数0张,占到会的组成人员有效票的0%,按照《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规定,测评结果为满意,静宁县政府关于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予以通过。”主持会议的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维军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2015年4月28日,静宁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静宁县政府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这是静宁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县政府办理落实审议意见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背景】

  2014年10月,为加大刚性监督力度,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切实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静宁县人大工作实际,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满意的,报告予以通过;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报告可以通过,但报告机关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报告机关应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2015年,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对静宁县政府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因此,对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被列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和时间。

  据悉,自《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出台以来,为了给静宁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静宁县政府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区商品房产权管理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大力解决静宁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至静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时,应确权登记的2879套房屋,已确权登记2538套,占88.2%,静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满意度测评,对政府来说是一次严格的业绩考核,就像学生考试一样,测评结果直接反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是否满意。因此,我感觉压力很大。”静宁县住建局局长王彦飞说。

  静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杨立新说:“满意度测评是人大表决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提升人大权威的监督手段,如果这种机制能够得以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则可以使过去‘走过场’的工作程序成为‘动真格’的监督模式,能更好地体现集体监督的工作力量、工作力度和工作效果。”

首次要求代表、公民列席(旁听)会议“必须”发言,真正实现群众意见“面对面”进会堂

【举措】

  为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静宁县人大常委会规定,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邀请与会议议题关联度较高的4至6名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不仅如此,静宁县人大常委会还对代表列席会议首次提出“特殊要求”:每次会议都特别设置“请列席代表发言”这一环节,并且给列席代表留足发言时间,明确要求代表必须发言。让代表发言从“可以”变为“必须”,充分调动了代表发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零距离”、原汁原味地反映群众呼声和意愿,为常委会审议工作、作出决议决定提供准确依据。

  同时,静宁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还邀请了部分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和环卫工人作为公民代表旁听了会议,并在“代表发言”环节之后,又增加了“旁听公民发言”环节。让列席会议的代表和旁听的公民必须发言,且一改往日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老规矩”,先由代表和公民发言,这在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前所未有。

  列席本次会议的公民代表、退休老教师吴胜峰说:“这次会议让我有三个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是我能参加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而且作了发言;第二个没想到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发言;第三个没想到是我的发言能写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据悉,吴胜峰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办好基础教育,必须重视学校、家庭、社会三教合一”的理念,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认同,被该县人大常委会整理写入了审议意见。

【背景】

  之前,列席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对会议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面对工作报告要么不发言,要么泛泛而谈,讲不到“点子”上。针对这一问题,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调研、检查和视察活动时,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以便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掌握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静宁县人大常委会还坚持每次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有关报告专程送达代表,并要求代表结合审议议题和报告,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根据自己掌握的真实情况,精心准备发言材料,拟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可行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

  “当代表几年了,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好几次了,但发言还是头一次,而且发言时间超过了5分钟,把我想说的都说了。更让人兴奋的是,我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2015年10月,列席静宁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基层人大代表石生勇如是说。

  列席会议的静宁县副县长王运军也感慨道:“这种面对面的交流,让我更直接地听到了基层代表的真实声音,体会到了广大群众的殷切期盼,感受到了劳动人民的艰辛和困难。因此,县政府将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建议,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尽快拿出具体措施,办好群众满意的教育,加强县城管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近年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作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抓手,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的确定以及审议发言的整理、审议意见的转办等各个环节都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2015年以来,静宁县人大常委会一方面继续坚持代表及公民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并不断扩大列席范围。另一方面对审议环节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改为先由列席会议的代表、旁听公民发言,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建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再进行审议,从而实现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负责人“零距离”“面对面”听取代表及群众意见,亲身感受代表及群众对全县各项工作的强烈愿望。此举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民意氛围更加浓厚,真正成为了代表及群众表达意见的地方。陈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