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各市及时制定立法程序规则(一)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8-23 09:02:14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甘肃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甘肃各市及时制定立法程序规则,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些立法程序规则,对健全地方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年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立立法项目库,实行立法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

  2016年3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说明,并于3月30日对条例进行了审查,4月1日批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是在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部专门规范兰州市地方立法的法规。

  条例从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备案与审查等方面,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了规范。

  就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条例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制度等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条例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常年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立立法项目库,并做好相应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

  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立法项目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出年度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论证工作,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出下一年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提交。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和重点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评估等与立法有关的内容。

  条例规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分项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求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并根据需要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应当在年内按计划要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实不能按期送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重点调研论证的法规应当在年内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形成法规草案,其中比较成熟的可以及时提请审议。

  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法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负责起草法规的起草小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起草法规必须提出法规草案和说明。

  条例规定,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权利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时效等。法规草案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承担的法规起草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参与或组织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三十日报送法规草案的议案。

  庆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说明,并于3月31日进行了审查,4月1日批准了规则。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从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报送征求意见和报请批准及公布程序、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等方面,对地方性立法活动进行了规范。

  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则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规则提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规则明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规则提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规则明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规则提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规则明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针对地方性法规报送征求意见和报请批准及公布程序,规则提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拟表决通过的法规案和法规修改、废止案,在表决通过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该草案及有关资料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分别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认为法规案成熟可以表决的,建议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经征求意见认为法规案不够成熟,仍需进一步论证修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进行逐项论证修改后建议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

  规则明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该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通过后,将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三十日前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酒泉: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5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说明,并于5月20日对规则进行审查,5月21日批准规则。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从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等方面,对地方性立法活动进行了规范。

  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则明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规则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规则明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代表列席会议。

  规则明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规则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规则明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及相关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规则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规则明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规则提出,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写明需要修正的条款、修正的依据及理由。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说明,并进行审查。7月29日,会议批准了这一规则。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从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等方面,对地方性立法活动进行了规范。

  就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规则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并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规则提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规则明确,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依照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的程序通过,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规则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立法后评估。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规定。未能作出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针对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问题,规则明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报送机关改正。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规则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此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规则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和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规则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则明确,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