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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国首部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地方法规呼之欲出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6-13 15:37:06

  长期以来,审计对象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一直存在重视不够、整改不力、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有的问题年年审年年犯;有的单位知错认错不改错,审计风暴一过,问题涛声依旧。6月7日,《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被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意味着全国首部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力举措。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庆平介绍,近年来,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问题屡审屡犯,甚至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同时,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等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十分必要。
 
  据悉,为切实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2016年,甘肃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该办法对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有关程序、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规的意见与要求,财经委员会提出了在该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制订《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的立法建议。
 
  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学习借鉴河北、贵州等兄弟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几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3月印送14个市州及各县区人大财经委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赴省内临夏、陇南等市州及县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和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草案文本。
 
  肖庆平告诉记者,该办法草案是省人大财经委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角度出发起草的,项目选题好、切口小,问题抓得准、针对性强,既有程序性的内容,又有实体性的内容。这部法规如若出台,在全国来说还是首部,具有创新意义。
 
  办法草案明确了监督的主体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即“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关键在于明确和落实各方面的责任。为此,办法草案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同时,为解决由审计机关代被审计部门、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易产生责任不清、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办法草案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主体:一是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报告或由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由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关于审计整改的监督方式,办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开展询问和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办法草案还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内容、程序和审议方式以及相关措施等作出了规范。同时,办法草案对专项视察或调查、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的运用作出了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出台这个办法非常必要,草案充分结合甘肃实际,文本框架结构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既明确了监督的主体,也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内容,同时规范了整改责任、监督方式、程序等,必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权,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大家期待着这部法规修改完善后能尽快出台。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