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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省人大常委会三审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6-14 09:24:22

  6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后,2017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再审议;在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有针对性修改的基础上,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由于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特别要求,施工单位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慧指出,三审稿虽然把建筑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但后面的几章基本上都是按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来要求的。上位法分别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省这个条例虽然没有和上位法规定相冲突,但具体内容规定上没有上位法覆盖得全面,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要吸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教训,地方立法如果不能像上位法说得那么全面,最好还是按上位法执行。所以,建议该条例最好特指,缩小题目帽子,恢复到建筑工程领域的表述,内容上再作修改,使得文题相符。这样不会造成地方立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涵盖不全的问题。
 
  刘为民委员说,三审稿经过两次审议修改,比较完善。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但如果一些违建工程因故停工,安全由谁来负责监管?他建议应再完善。
 
  周兴福委员说,草案三审稿的题目包括了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全部内容,但具体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够简练,建议再修改。
 
  张力学委员说,虽然本草案是三审稿,但是内容只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范围,对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够。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