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8-01 10:55:03

  7月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建设、水利、林业、农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石油勘探开发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编制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每年末应当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产能开发计划,并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井场、站场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实施方案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等资料,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勘探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设,应当开展环境监理。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已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单井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条例明确,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许可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控制要求。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减少水资源损失、浪费和污染。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或者使用浅层地下水。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井场周围应当设置围堰,钻井设备摆放处、循环水利用设施、泥浆收集设施等处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泄或者渗漏。钻井应当采用清水或者低毒泥浆,提高泥浆循环利用水平。钻井过程中发生钻井泥浆泄漏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防止钻井泥浆泄漏污染地下水。废弃泥浆等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钻井废水应当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试油过程中含油污水不落地,集中处理达标后回用。
 
  条例明确,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在采出水处理设施和注水站安装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油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水质水量的监控,定期将监控结果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地下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建设油区生产设施、生活基地、专用道路等占用草原、林地、耕地的,应当依法报批,并采取措施保护草原植被、林地、耕地,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破坏的,及时整治、修复和恢复;废弃道路,应当限期治理恢复;石油勘探开发单位迁建的,应当与迁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妥善处理原有的生产、生活基地,对原有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恢复生态环境;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明确,禁止在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勘探开发的区域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已经建成的设施、设备应当关闭、拆除,清除场地污染,实施生态环境恢复。 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