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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立法规范城市公交客运管理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获批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8-01 10:56:30

  7月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此前24日召开的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宗礼在作条例的说明时指出,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相继出台了有关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的意见、规划等,有必要通过修订现行《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战略。
 
  朱宗礼说,目前,兰州市机动车已达92.1万辆,交通拥堵成为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法规支持公共交通发挥优势,缓解交通拥堵。同时,国家实施大部委制改革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由原城市建设部门移交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体制需要理顺。另外,兰州市公交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亏损状态,影响到了公交场站建设、车辆购置、司乘人员稳定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等。再者,国家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朱宗礼介绍说,条例的制定严格执行立法法、《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2015年,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2016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6年8月,兰州市政府常务会第14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报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进入人大审议程序后,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媒体广泛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赴兄弟省市调研学习,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对法规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经两次审议,4月27日,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要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支持新能源车辆购置等方面。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条例指出,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部分优惠卡种可以实行在高峰时间段内按全票价刷卡,用票价引导乘客错时乘车
 
  条例对优惠乘车作出特别规定:规范公共汽车乘车优惠卡的种类,减少、取消不适当的优惠卡。对部分优惠卡种可以实行在高峰时间段内按全票价刷卡,用票价引导乘客错时乘车。
 
  校车、通勤车、机场巴士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停车位
 
  条例要求,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编制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网络实施方案,根据道路条件适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优先信号灯和相应的标志标线等,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条例规定,校车、通勤车、机场巴士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停车位。
 
  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运营实时监管信息平台,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各个线路的发车数量和发车频次
 
  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运营实时监管信息平台,实时收集各个线路和站点的乘车情况,根据乘车高峰、平峰,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各个线路的发车数量和发车频次。
 
  条例还规定,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调配工作时间,建立健全适合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休息休假制度,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条例特别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擅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的;(二)载客充加燃料的;(三)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随意抢道占道的;(四)服务态度蛮横,语言不文明的;(五)载客运营中有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六)擅自停止车辆运营的;(七)未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置的;(八)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刘宝珍委员认为,条例制定得非常好,对保障和促进公共客运交通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职能落实的监督和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韩克茵委员建议,兰州市应率先调研制定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解决城市交通秩序混乱和拥堵等问题。同时,条例还应当对不同年龄段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补贴作出规定,并对乘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