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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甘南州草原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8-04 10:06:37

  7月28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
 
  在7月24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瑞平作了关于修改甘南州草原管理办法的说明。李瑞平说,甘南州草原管理办法于1991年5月17日制定,1998年、200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依法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天然草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瑞平说,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决定,导致原办法部分条款规定与修改后的草原法规定不相一致。同时,甘南州人大常委会认为,原办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应有力度,可操作性不够强,未能涵盖有些重要的管理内容,特别是面对行政审批权改革、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等提出的新课题,如不修正,就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2016年,甘南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及时安排州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原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反复讨论补充完善了一些重要内容。2016年11月18日,甘南州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4月,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修正案)》报送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指导,广泛征求省上有关部门意见。6月30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与会人员对办法(修正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会后,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充分吸收采纳了这些意见,并充实了有关内容,突出了草原保护建设管理利用的重点,突出了地方特色,一些设定的制度严于上位法,提高了立法质量。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对甘南州草原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改,非常必要。修改后的办法,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7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此进行分组审议时,周兴福委员说,2013年,国家对草原法进行了修改,执法主体改变。同时,新的草原法对草原建设管理的原则、重点和举措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对办法进行修改,符合上位法要求,符合草原管理建设的实际,比较准确,能够适应当前草原建设发展的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玺玉建议,应增加“国家相关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有利于草原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将“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修改为“州、县、乡人民政府”。高启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