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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法律解析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9-05 10:06:12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核安全法、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国歌法以及关于修改法官法等8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打包”修改8部法律成为本次会议的看点。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上述法律草案。在之后的几天时间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辱使命,积极建言,提出了许多审议意见和建议。
 
  核安全法 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基本要点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核安全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关于核损害赔偿的条款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重点。
 
  关于核损害赔偿,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草案第八十九条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置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方新委员说:“由于核损害的特殊性,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引入了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如严格责任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责任豁免原则等。草案对责任豁免基本谈清楚了,但对严格赔偿责任谈得不够。特别是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赔偿制度的规定不到位。”她建议,应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点。例如: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和国家兜底责任等内容。
 
  郑功成委员建议,将草案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有关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的内容,挪到第二章第十五条作为第三款。“这个内容应当是核设施运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条款。现在,把它放在法律责任里面不太合适,应该挪到法定义务部分规范。即:当核设施运营单位未尽到该项义务时,才有法律责任。”
 
  对于草案中“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多位委员认为,其在表述上有缺陷,不够严谨,建议继续斟酌。
 
  “如果战争、武装冲突是由敌对的外国挑起的,并且使用了核武器,造成了严重的核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对施害的敌对国提出核损失赔偿的要求,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对国家和公民来说也是必须的。”刘振来委员建议,草案“除外”的规定,在发生涉外核损害赔偿问题时如何处置应予以认真考虑。
 
  黄献中委员也认为“除外”这一规定从法律的严密性来讲,容易产生歧义。“故意造成核设施事故显然不是一般的犯罪行为,是重大的犯罪行为,对这个责任的主体不存在赔偿问题,而是实施法律严惩问题。”他建议,只要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即可以“除外”。
 
  中小企业促进法 加强金融支持实体力度
 
  8月28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中小企业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了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力度。
 
  相比二审稿,草案三次审议稿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在总则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中小企业负担重、融资难等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修订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积极回应了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呼声。
 
  何晔晖委员、吕薇委员等建议,应进一步细化法律法规,增加具体措施和手段,更加注重落实效果,切切实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
 
  国歌法 鼓励人民群众在适宜场合奏唱国歌
 
  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国歌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国歌法,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草案针对国歌奏唱、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国歌奏唱场合和礼仪等作了规定。同时,充分体现规范与引导并重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已经比较全面、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也奏唱国歌,建议在本法中作出规定。为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
 
  一审稿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为鼓励、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打包”提请审议
 
  8月28日,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打包”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草案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同时,草案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草案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此外,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的问题,草案也作了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旧制度衔接、法律职业范围等审议较为集中。
 
  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符跃兰委员表示,除了律师法修正案草案以外,其他几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新旧资格证书衔接的同等效力问题。因为律师法不能规范其他的职业要求,应考虑明确规定其他新旧资格证书衔接的同等效力问题。
 
  关于法律职业范围边界,朱静芝委员说,法官法等8部法律的修改,核心是把“司法考试”修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何晔晖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中对法律职业的范围并未完全表达清楚。何晔晖说,这次修改只增加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等几个方面的人员,但“从事法律职业”应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不仅仅是以上几个方面的人员,例如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算不算从事法律职业这样的问题应当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