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为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10-10 09:24:31

  经过审查,9月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9月25日,在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建平就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的这一条例情况作了说明。他指出,据统计,近三年,兰州市共发生校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各类事故1621起,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目前,国家层面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么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要么对于事故的预防缺乏相应的规定。一些学校为了避免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不少“因噎废食”的问题,比如随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课外活动、校外社会实践和必要的体育项目,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和规范。近年来,兰州市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先后实行了学校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等措施,建立了学校安全管理各方协作的有效机制,这些经验需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而且,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在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一些与“医闹”相似的“校闹”事件屡屡发生,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问题,许多事故往往是“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堪重负。因此,依法处理“校闹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更需要制定本条例。
 
  张建平说,条例制定严格执行立法法和《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调研、论证和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在合法性方面,条例与国家法律和甘肃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上位法没有抵触,与教育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也不矛盾。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事故的预防、事故的处理、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和附则。
 
  明确相关部门及教职工职责,对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六种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条例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责任、教育部门的主管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同责任。
 
  条例特别指出,安全生产监督、建设、文化旅游、交通、水务、国土、城市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建设、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二)违法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或临近校园高空抛物的;(三)在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或者经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行为的;(四)在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设置垃圾转运站的,在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等不符合学生安全通行条件的;(五)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条例明确,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三)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五)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受伤害学生之外开辟的第三方调解新渠道、新模式
 
  针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要求,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新闻发布制度。”条例明确指出,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要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机制的设立,是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受伤害学生之外开辟的第三方调解新渠道、新模式,对公平、公正处理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张建平在作说明时指出。
 
  可是,由谁来担任人民调解员呢?条例指出,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也可以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条例还对调解意外报告制度作了补充规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事故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纠纷、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校闹”
 
  条例指出,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二)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四)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六)制造谣言或者散布网络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条例明确,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中,学校责任、非学校责任情形、特殊情况下的学校免责情形、非职务伤害责任认定、学生方过错认定、伤残鉴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审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校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多发,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与“医闹”相似的“校闹”事件,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突出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划分,规范处理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将学生间打架斗殴等暴力问题突出出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