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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是依法治国的利剑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12-26 10:48:53

  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雷人法规”的十大案例。谈及下一步的审查工作时,沈春耀表示,要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对于审查建议做到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众所周知,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则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而从微观的层面考察,近年来,由于地方立法权“扩容”,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最初的49个增加到现在的近300个,地方拿到了立法权固然有很多好处,但由于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专业水平的要求极高,各地的立法能力能否匹配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地方立法权“扩容”之后,要避免这种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基本的立法质量。对此,进行备案审查也是势在必行。
 
  阅读这份报告,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履行备案审查职能的方式十分灵活,“五年来,主动审查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涉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以及一些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多次开展专项审查。同时,还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作出了及时回应和处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这一类审查建议达到了1527件。
 
  审视报告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不难看出,不论是哪种方式,备案审查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专项审查方面,针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了专项研究,要求各地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根据多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促成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及时修改……
 
  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价值不言而喻,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把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矛盾,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否则即意味着无效。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开这些典型案例就是一次积极的普法活动,证明备案审查制度具备足够的力量,证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容蔑视。而从公开的案例来看,很多审查的推动力源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建议,这表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法治意识、宪法意识正在不断提高。另外,一些文件之所以刚一出台就被舆论称为“带病文件”,一些地方法规之所以被称为“雷人法规”,无非因为其违宪违法的特点相当明显,那么从其酝酿乃至出台的过程中,应该不难看出问题的症结,从而找到从根本上治理的办法。
 
  备案审查如此重要,但正如报告中所说,“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要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当务之急是落实备案全覆盖,即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的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并在全覆盖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审查工作规范。
 
  沈春耀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目前已在研究起草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显而易见,备案审查这把依法治国的利剑会锻造得越来越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