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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式启动信用立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07-27 08:53:47

  网络面前,大数据时代,出行、医疗、消费、办理营业执照,甚至申请一张移动电话卡,等等,你的许多日常行为都会产生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归集、共享和使用这些信息,如何保护好你的个人隐私和合法信息权益?记者从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已经正式启动信用立法,《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已提交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7月2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汪尚学对《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
 
  说明中指出,加快信用立法是国家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7—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近几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会议、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报告等多次重要讲话中,都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既涵盖了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等重点任务,也明确了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为信用立法指明了方向。
 
  说明指出,加快信用立法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实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上线运行,签署了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奖惩备忘录,但在数据归集、联合惩戒、信息应用等方面仍然面临许多困难,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和推进。同时,加快信用立法也是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在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应用中,界限、力度以及信用修复等,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和规范。
 
  据汪尚学介绍,2015年初,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专家开始了法规的起草工作,完成了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初稿。201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8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今年立法制定项目。在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几经修改后,7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汪尚学说,由于国家信用立法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全国各省区市中,仅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个省市出台了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我省的条例草案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和做法,对自然人的信息保护问题、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保护和失信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公共信用信息主体信息权益保护的问题、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等,进行了厘清和规范。
 
  7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近年来,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步伐加快,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但是,在信息数据归集、信息运用、数据安全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联合惩戒等方面,目前尚无直接的上位法可依据,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分类、归集、共享、信息安全、信用惩戒和信用激励、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基本解决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亟须明确的问题,体例结构、内容及文字表述总体可行。同时,组成人员字斟句酌,围绕社会关注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审议时说,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提交审议的草案来看,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比如,条例草案对信用信息管理职责表述不清晰,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时的审查和筛选由谁负责没有明确;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使用缺少具体程序,管理责任不明确;对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内容还需要补充完善,特别是针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的安全问题,缺少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在参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还需要明确;在实施失信惩戒时,如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惩戒的一些规定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明明审议时认为,出台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很有必要,在现代社会运用现代手段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倡导和弘扬社会正气,非常重要。对个人信息的征集、个人隐私的划定和保护等相关内容应慎重对待。信息安全被损害后,应如何处罚和弥补,还需继续研究。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东亮说,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层面一直在多方征求意见,进行探索。因为涉及公民、法人的各方面权益,很敏感,虽然很有必要,但出台应严谨慎重。本报讯(记者 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