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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修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10-09 09:02:18

  9月19日下午,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在9月1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厅厅长宋尚有作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宋尚有说,《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于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颁布实施;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相比,部分条款内容明显滞后,缺项较多,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已不能完全适应全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需要,须尽快进行修订。
 
  办法修订草案对照新修订的上位法的结构和逻辑关系,对原办法结构进行整合,调整了各章节名称,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罚则方面增加了部分条款,删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和内容。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范鹏说,对由于保护造成野生动物群体数量过多,特别是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的,应有法律依据支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目前,办法修订草案中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特别是当保护动物危及人身安全时应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否则,仅以补偿解决问题是对人的不尊重。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梁和平建议,增加“开展观看野生动物的旅游活动或者进行野生动物的摄影等,禁止破坏栖息地的生态环境,禁止惊扰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的规定。
 
  “国家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很大,基层执法部门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不好把握。”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巴图巴依尔认为,办法修订草案应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区别表述。
 
  省十三届人大代表郑文山说,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加强,野生动物数量迅速增长,如在康县,野猪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较大危害,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他建议,在办法修订中考虑增加政府做好防控工作以及对农民损失予以相应补偿的内容。本报讯(记者 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