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甘肃人大工作大事纪略(九)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11-23 14:55:51

  ☆2004年4月22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和吸纳了社会各界对《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最终在当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将群众普遍关注的医疗服务和中介服务正式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这是甘肃省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2004年5月31日至6月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立法听证规则共25条,对适用范围、立法听证在哪个阶段举行、听证内容的确定、听证会提出的主体、确定听证陈述人的原则、听证报告的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立法听证规则明确了五种可举行听证会的情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在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2004年9月24日,中共甘肃省委、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会议指出,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人大的作用,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和促进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004年9月2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决议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取得实效;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设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任人民监督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确保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提出申诉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要重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为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支持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充分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决议指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工作,鼓励人民监督员积极工作,认真行使监督职责,通过对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进行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推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2004年11月26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增收工作的决议》。
 
  决议强调,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在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分配财力、劳动就业、建设公共设施等经济社会工作决策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城乡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统筹,更多地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把“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使我省的农民增收工作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2004年11月30日,甘肃省立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及首次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会在兰州举行。会议通过了《甘肃省立法研究会章程》。
 
  ☆2005年7月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及其保障措施(试行)》,明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指导原则和地方性法规的法理标准、实践标准、技术标准、实效标准,并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三个关键环节,总结出项目征集、项目论证、调研、提前介入、协调、公示、听证、隔次审议、会中辩论、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统一审议、法规质量跟踪评估等十二项制度措施。这一措施的制定出台,不仅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视和评价,而且从地方立法活动的实际操作程序上规范和保障了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这是甘肃省地方立法制度从技术层面向理论层面上升的标志,是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新起点,是为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而进行长效机制探索的一次重大突破。
 
  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以与高校合作为突破口,迈开了委托起草法规从理论到实践的第一步。这一实践活动,不仅是创新法规起草方式的有益尝试,而且为法学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活动提供了平台,有助于高校法学理论研究和地方立法实践的紧密结合,实现开门立法与开门办学的双赢。
 
  ☆2005年7月20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程序的意见》。意见中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接受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后,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该议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做好准备工作;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
 
  ☆2005年7月25日至29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前所未有地邀请了50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列席,大大提高了会议审议质量。
 
  此前的2003年9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首次邀请3名人大代表列席第六次常委会会议。一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两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全过程。这一举措,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创造了条件。当时,这种做法在全国并不多见,是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力求务实与创新的有力显现。
 
  之后,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成为一项制度。2005年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扩大了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的数量,每次常委会会议保证10至20名人大代表列席。与此同时,在常委会的立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各项调研活动中,都尽可能多地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和尊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同时,在省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经过多方协调,适当提高了代表活动经费,使省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从600元提高到1800元,并且每年另核拨代表培训专项经费30万元,为代表的履职活动和培训提供了必要保障。
 
  ☆2005年8月27日至9月2日,张掖市和酒泉市先后迎来了一个特别的视察组——视察组成员是来自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王奋彦、扎西热卜旦、赵萍、房双荣4名省人大代表。同时,临夏回族自治州的8名省人大代表也赴平凉和庆阳进行视察。
 
  这种组织代表走出选区的视察,被命名为“异地视察”,这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也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活动的一个创举,为代表全面知情知政、拓宽视野提供了思路和又一个平台。
 
  2006年底,组织代表视察的方式有了进一步创新。代表视察被分成6个专业组,由代表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3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50位省直机关的省人大代表分赴全省各地,会同各地的代表就环境保护、新农村建设等问题展开视察。
 
  ☆2005年11月25日,中共甘肃省委转发了《中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加强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此前,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从把思想统一到中央9号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发挥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三个方面,共29项内容,对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作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工作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地位,通过逐步完善和建立代表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代表队伍素质、增强代表活动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成为各方面,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普遍共识,使代表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重要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