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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监察法草案综述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8-03-16 10:31:25

  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更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十分重大。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甘肃代表团审议监察法草案时,代表们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创制,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创制之举,充分体现了“四个自信”。
 
  代表们一致表示赞同,建议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说,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草案说明中的这些话,获得了代表们的高度认同。
 
  代表们认为,监察法草案全面总结了我们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积累的宝贵经验,体现了国家监察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上的与时俱进,将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提供重要的制度和法治保障。草案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人民群众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要求,将有力促进反腐败工作进入规范化轨道。
 
  尚伦生代表说:“党统一指挥,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权威高效,就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监察法草案说明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实实在在堵住了群众身边‘微腐败’的缺口,使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马银萍代表的一番话,道出了代表们共同的心声。代表们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从法治上扎紧反腐笼子的重大安排,是保证干部清正、保护干部成长的重要防线和推动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打铁必须自身硬。把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权力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监察法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代表们认为,监察法草案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督的规定,加强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将有效保证监察权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行使和运用。
 
  高虎城代表说,监察法在执行中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如何解决自我监督,应不断深入探索。
 
  朱玉代表建议,尽快完善留置场所,设置相关制度;健全完善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配合制约的机制。
 
  袁斌代表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监察法的执法检查力度。(记者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