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泉:做足“水文章” 确保水安全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08-24 16:28:28
近年来,甘肃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首部地方性法规关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调研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报告,做足了“水文章”,确保全市百姓喝上优质卫生的放心水。
重立法:提高站位顺应民意源头治理
促进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安全健康的水,一直是酒泉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也成为酒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立法工作的第一个关注点。
2017年下半年,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将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开始起草,初稿形成后,面向社会和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规定作了大幅修改。为此,2018年初,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论证研讨会议,专门邀请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兰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在兰州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5月,根据各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报酒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6月,经酒泉市人民政府四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在酒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并发出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依法规范城区供水,确保百姓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摸实底:求真务实深入调研“问诊把脉”
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目前城区居民饮水安全现状究竟如何?水质净化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2018年7月上旬,带着一系列问题,酒泉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积极改进调研方式方法,坚决杜绝形式大于内容的老套路、老办法,着力提高监督实效,紧紧围绕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质、管理机制、水质检测、管网老化等问题,深入南石滩水源地、龙源水厂、市疾控中心、市环境监测站等地,实地察看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水厂制水、管网供水日常管理和水质检测等情况。在悦和家园、东方明都等居民小区,调研组走访了部分住户,实地察看了居民供水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召开了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市环保、城建、水务、卫计等部门以及肃州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汇报,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在提交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调研报告中,调研组指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居民饮用水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保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项目来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调研组还指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市备用水源建设滞后,应对突发水质安全事件能力不足;部分输水管网年久失修,输水过程和末端供水存在安全隐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不一,管理运营存在疏漏;自备水源井存在监管盲区,水质检测缺失;个别水源地不符合要求,饮用水指标不能稳定达标;供水管理体制不顺,有效监管存在差距等。
集体议:直面问题严格审议跟踪问效
2018年7月下旬,酒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酒泉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整理形成了《关于对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泉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审议意见指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把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安全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消除供水隐患,切实确保源头安全、管网畅通、监管到位、水质达标。
审议意见指出,要加快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建设,主动协调各方力量,充分调研论证,在符合水质水量及水源地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宜的水源作为备用水源,尽快建成投运;要健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尽快关闭现有自备水源井,加快市政供水管网建设进度,在供水管网尚未全覆盖的情况下,政府要明确供水监测部门,定期开展水质检测,保证居民饮用水检测不留空白;要明确高层二次供水监管职责,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供水部门、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力度,将老旧输水管网的改造纳入城建项目计划,划片区分年度实施;要加快饮用水处理设施的高端化改造建设进程,逐步提升居民饮用水标准;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水源地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建立围网、标识、标牌、警示、监控等;要抓紧理顺供水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能,全面履行供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报通讯员 杨春兰)
重立法:提高站位顺应民意源头治理
促进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安全健康的水,一直是酒泉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也成为酒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立法工作的第一个关注点。
2017年下半年,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将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开始起草,初稿形成后,面向社会和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规定作了大幅修改。为此,2018年初,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论证研讨会议,专门邀请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兰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在兰州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议。5月,根据各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报酒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6月,经酒泉市人民政府四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在酒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并发出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依法规范城区供水,确保百姓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摸实底:求真务实深入调研“问诊把脉”
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目前城区居民饮水安全现状究竟如何?水质净化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2018年7月上旬,带着一系列问题,酒泉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积极改进调研方式方法,坚决杜绝形式大于内容的老套路、老办法,着力提高监督实效,紧紧围绕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质、管理机制、水质检测、管网老化等问题,深入南石滩水源地、龙源水厂、市疾控中心、市环境监测站等地,实地察看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水厂制水、管网供水日常管理和水质检测等情况。在悦和家园、东方明都等居民小区,调研组走访了部分住户,实地察看了居民供水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召开了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市环保、城建、水务、卫计等部门以及肃州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汇报,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在提交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调研报告中,调研组指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居民饮用水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保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项目来抓,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调研组还指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市备用水源建设滞后,应对突发水质安全事件能力不足;部分输水管网年久失修,输水过程和末端供水存在安全隐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不一,管理运营存在疏漏;自备水源井存在监管盲区,水质检测缺失;个别水源地不符合要求,饮用水指标不能稳定达标;供水管理体制不顺,有效监管存在差距等。
集体议:直面问题严格审议跟踪问效
2018年7月下旬,酒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酒泉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整理形成了《关于对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泉城区居民饮用水水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审议意见指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把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安全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项目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消除供水隐患,切实确保源头安全、管网畅通、监管到位、水质达标。
审议意见指出,要加快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建设,主动协调各方力量,充分调研论证,在符合水质水量及水源地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宜的水源作为备用水源,尽快建成投运;要健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尽快关闭现有自备水源井,加快市政供水管网建设进度,在供水管网尚未全覆盖的情况下,政府要明确供水监测部门,定期开展水质检测,保证居民饮用水检测不留空白;要明确高层二次供水监管职责,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供水部门、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监管部门等各方的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力度,将老旧输水管网的改造纳入城建项目计划,划片区分年度实施;要加快饮用水处理设施的高端化改造建设进程,逐步提升居民饮用水标准;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水源地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建立围网、标识、标牌、警示、监控等;要抓紧理顺供水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能,全面履行供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报通讯员 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