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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

稿件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8-06-20 14:58:06

  继续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两个修订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后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作出了进一步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沈春耀作了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说明。修正案草案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并增加反避税条款。
 
  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中央军委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说明。
 
  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了战略支撑。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王志刚作了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访问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情况的书面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新闻链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将被追责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丁小溪)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据了解,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应当专门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明确。同时,二审稿还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规定。
 
  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行政机关不履职应督促其纠正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白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规定,依法行政有望再添一重法律保障。
 
  草案一审稿明确,“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八项内容,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草案二审稿细化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干预检察官司法活动的追责处理。根据草案二审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为了检察工作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草案二审稿还单独增加一款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