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扎实推进全省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8-11-27 12:37:10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暨立法工作座谈会发言交流摘要(上)
11月19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暨立法工作座谈会。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等7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情况做法,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及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其他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也都提交了书面交流材料。这些发言交流材料,主题扣得实、联系实际紧、工作思路清、落实举措细,必将对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人大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法治基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逐步构建起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真正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截至目前,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12部、政府规章7部、地方标准5部,规范性文件170余部。这些法规和规章等为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把握重点,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2014-2017年全省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工作实施计划》。在立法规划中坚持做到“三个把握”:一是把握生态环境发展的规律性,确保立法的前瞻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工作的实践性,确保立法的针对性。三是把握保护与发展的统一性,确保立法的可行性。通过充分的调研论证,结合国家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6个项目,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5年立法规划,确保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问题。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01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对各级政府和17个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归类梳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及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达标运行、减少排放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良好态势。2016年11月,结合我省生态屏障、循环经济、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等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在立法中,省生态环境厅始终把沟通协调当作立法的重要工作,确保立法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注重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二是注重上下协调。从立法项目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等过程,都提前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全程指导,充分听取吸收他们的意见建议。草案报送后,密切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专题汇报,专项说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场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立法质量,保障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重点领域。我省作为国家最早的核工业和核试验基地,拥有核燃料循环链体系各个环节的核设施,辐射环境风险不断增大,监管任务艰巨。2014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这对规范全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促进核技术和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以前,我省绝大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个体手工作坊拆解,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现象突出,造成了空气、土壤和水体的严重污染。为解决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问题,让“电子垃圾”成为与天然资源同等重要的“金山”,2015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对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结合全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制定修订了《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加强农业地方立法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农业农村厅共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7部,有效填补了涉农立法空白,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农、依法兴农奠定了法治基础。
坚持急需先立,区分轻重缓急,严格选项立项。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对农业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一是因为上位法修订,我省部分涉农地方性法规需要通过修订来解决表述不一致问题。二是在法规清理中,发现部分法规存在与上级要求和改革精神不相符的条款,需要通过修订来加以完善。三是根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要求,涉农行政管理事项亟须通过“立改废”来解决部分条款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问题。四是在实践中操作成熟、作用明显、切实可行的具有甘肃特色的强农惠农扶持政策措施,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五是有基层首创的、在全国领先的成功经验,能够通过提炼总结纳入地方立法。省农业农村厅对这些方面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尽最大可能利用好现有的立法资源,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作实践,深入开展调研起草。把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省情农情、分析梳理问题作为法规起草的必经程序。在修订《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过程中,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为修订做好了前期准备。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针对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积极组织研究条款设置问题,提出修订意见。2016年,配合农业部完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相关问题研究报告》。通过参与不同层次的调查研究,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系统判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厘清监管工作职责、加强追溯管理和修订处罚条款等建设性意见。
坚持严格程序,逐层审查把关,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省农业农村厅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五步法。第一步,明确起草单位,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业务处室和单位负责起草。第二步,法制机构审查。草稿形成后,由厅职能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该项目是否列入计划、是否有相应的立法依据、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等。第三步,广泛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后,先在厅内征求意见;初步成熟的,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征求意见。第四步,专家审核论证。第五步,党组会议审定。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后,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
坚持提前沟通,力促达成共识,着力提高立法效率。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部门协调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先期介入,对立法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请示汇报以取得支持,有效缩短草案在政府、人大审议时的协调时间。并同步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最大限度取得理解和认同,为法规早日出台创造良好条件。
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为良法善治创造条件。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把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2016年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以后,及时启动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调研工作,广泛征求了种子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推广、基层政府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修订草案。2017年12月,对包括《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在内的3部地方性法规和4部政府规章,集中在甘肃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社会反映良好,为推动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强农奠定了坚实的舆论基础。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宪法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坚持立法先行,以良法保障宪法实施。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树牢宪法意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无论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还是审议修改法规草案,都坚决把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通过建立自治州立法项目库、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及时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健全立法咨询制度、开展立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等措施和办法,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使每部法规都立得住、行得通、好执行、真管用。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把立法的重点放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统筹城乡建设、促进产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特别是立足甘南作为长江、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补给区和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优先安排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两部条例,起草审议了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法规起草、论证、协商、审议、表决和报批公布机制,扩大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反映民意、切合实际,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以良法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
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彰显宪法权威。近年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并执行监督工作“四大机制”,即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对接机制、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对口联系机制、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纪检审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州县人大工作联动机制,将人大工作监督与支持融为一体。对重点议题采取州县人大上下整体联动,由常委会领导分组带队,深入基层实行差别化调研,摸准实情,提高了调研质量。着力打好监督工作“组合拳”,重点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经济计划、预算决算、专项资金使用、保障改善民生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特别是紧盯打赢脱贫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等事关全州改革发展的大事要事,积极有效回应人民关切。建立和完善实施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各类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顺应时代新要求提升立法新水平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及时向中共兰州市委请示报告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重大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每一部法规一审后,都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严格按照市委的意见要求进行法规二审和相关工作,将市委的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制定的法规中。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要紧扣立法权限和重点开展立法。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的要求,严格把握立法权限,把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作为立法导向,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交通拥堵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在务实管用、体现特色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例如,围绕城市建设和管理,制定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供热用热、燃气管理、城市绿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物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从制度设计上引领和推动了城市管理精细化。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要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的体制机制。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把严格立法程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启动运行了立法项目库,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扭转了政府报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被动局面。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起草机制,建立了法规起草开题会和人大相关工作部门牵头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的制度,有效规避了部门保护主义。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聘请了在法学研究、司法实务等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35名同志为新一届立法咨询专家,设立了以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13个立法联系点,在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设立了立法研究基地,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撑。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听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法规审议前公开法规草案及说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夯实了立法的民意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效管用。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要进一步提升立法的精细化水平。近年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先后制定《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近10部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控制并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了细化,对兰州市工业用煤和生活用煤的标准进行了规范,等等,为防治大气污染、保卫“兰州蓝”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推动兰州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提升,稳定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在巴黎气候大会上荣获“今日变革进步奖”。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取得的成效,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理念的具体实践。
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机制扎实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
明确定位,把握方向,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工作格局。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牢牢把握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党领导下的重要政治机关的职能定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抓好立法项目筛选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多方协调沟通,提出符合张掖实际的立法项目,并提前介入法规调研起草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协商解决问题,推动立法进程,保障法案质量。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政府积极履行工作责任,督促、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承担和配合立法工作。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集中民智、凝聚共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共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为扎实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提升能力,打好基础,完善“1+10”工作制度。针对实践经验缺乏、专业人员短缺等实际困难,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赴外学习考察等形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为使各项立法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保障立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广泛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张掖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张掖市立法条例》,明确了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先后制定出台了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立法听证工作规则、立法评估工作规定、立法技术规范、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办法、法规审议工作规范、立法咨询专家选聘与管理办法、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流程概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流程图等10项地方立法制度,从立法调研到立项、从法规起草到听证评估、从法规审议到报备公布等方面,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程序、技术规范等作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方立法制度体系。同时,还组建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实加强了立法工作力量。
立足实际,顺应民意,探索“精准选题+立法调研+主动介入”工作路径。紧扣党委关心、政府关注、群众关切的现实问题,以坚持问题导向、切口小问题准、条件成熟先立为指导原则,有序开展首部实体法立法工作。一是把选准项目作为制定好地方实体法的前提。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亟须解决的实际问题把握选题方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按照社会关注度排序确定重点项目。针对立法建议中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实际,提请市委研究决定将《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张掖市首部地方实体法立法项目。该条例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张掖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二是把调查研究作为制定好地方实体法的基础。按照带着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组织立法调研组深入市县城镇
社区、人车流量大的路口要道、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现场、住宅小区停车点等地,通过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掌握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找实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制定《张掖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提供依据、打好基础。三是把主动介入作为制定好地方实体法的抓手。常委会主动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全过程,加强与法规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起草工作。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后,常委会组织召开不同层面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审议修改法规草案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