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出台深度极限节水地方性法规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08-06 08:42:26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7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甘肃省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据了解,目前甘肃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27位;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和1/4;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指标型缺水并存,成为长期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用水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甘肃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要求,有效规范、引导和保障节水工作。
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提出了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即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的管理体制,提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节水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建立节水机制、加强对节水工作管理,推动全社会节水;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节水工作,拟订节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行业节水工作。
在用水管理上,条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节约用水的总体要求,提出厉行节约用水,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限定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最大可取用的水资源量和用水效率,从严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定额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依据用水总量分配区域、行业、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对重点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的主要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将节水评价纳入专项规划或具体取用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范围;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从监测、计量、统计等方面强调用水的全过程管理。
在节水措施上,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示范区和节水载体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条例侧重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范了节水措施。主体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并推进节水载体及长效机制建设和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等。领域上:农业灌溉应当因地制宜采取节水灌溉方式,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设施,提高使用效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服务行业应当配套符合节水标准的节水设施、设备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在节水保障上,条例提出建立六项节水保障制度: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对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对节水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利用再生水的给予水费优惠;通过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以最严格管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理念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目前甘肃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27位;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和1/4;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指标型缺水并存,成为长期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用水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甘肃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要求,有效规范、引导和保障节水工作。
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提出了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即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的管理体制,提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节水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建立节水机制、加强对节水工作管理,推动全社会节水;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节水工作,拟订节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行业节水工作。
在用水管理上,条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节约用水的总体要求,提出厉行节约用水,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限定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最大可取用的水资源量和用水效率,从严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定额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依据用水总量分配区域、行业、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对重点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的主要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将节水评价纳入专项规划或具体取用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范围;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从监测、计量、统计等方面强调用水的全过程管理。
在节水措施上,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示范区和节水载体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条例侧重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范了节水措施。主体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并推进节水载体及长效机制建设和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等。领域上:农业灌溉应当因地制宜采取节水灌溉方式,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设施,提高使用效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服务行业应当配套符合节水标准的节水设施、设备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在节水保障上,条例提出建立六项节水保障制度: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对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给予扶持;对节水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利用再生水的给予水费优惠;通过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以最严格管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理念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