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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08-06 08:44:05

  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支持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行政权力司法监督体系,对于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决定指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切实增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为创新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及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及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等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涉及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管等案件;英烈保护领域涉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侵害、乡村振兴、扶贫攻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为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公正审判和有效执行,决定规定,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裁判执行、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问题。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提出,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检查、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认真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为了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决定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将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监察机关应当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察人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断处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省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