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出台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08-07 11:09:03

  7月31日下午,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甘肃省重要的天然林区和牧区,是黄土高原重要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上游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补给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依法保护和治理甘南州生态环境意义重大。2013年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2013年10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布施行。《条例》实施7年来,对推动甘南州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分别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做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对照上位法变化和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发现,该《条例》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亟须进行修订。
 
  在充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的基础上,《条例(修订)》于2019年12月20日经甘南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20日经甘南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工委组织立法专家对《条例(修订)》进行了专题论证。7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此进行了审查。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针对自治州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和改善自治州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修订)》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7月28日,《条例(修订)》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燕青受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条例(修订)》作说明。
 
  说明显示,《条例》修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原《条例》共7章64条,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章68条。按照上位法变化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对原《条例》44 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12条,删除了9条。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上位法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表述。如:将原《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是解决了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原《条例》第十八条将自治州划分为四个功能区的具体规定,功能区的划定权在省政府。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一一对应,调整规范了部分内容的表述,解决了缺项、漏项等问题。
 
  三是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水电建设项目问题。为了强化长江、黄河水源涵养功能,确保国家生态屏障安全,修订后的《条例》对水电建设项目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禁止在自治州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因设置鱼类洄游通道以及自然灾害导致损坏需改建的除外)水电建设项目,对已建水电项目要逐步整改,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四是规范了政府部分职权。在原《条例》第七条中增加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第十三条中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等内容;将原《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了“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等事项。
 
  五是机构名称问题。按照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和职能,对原《条例》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职权。
 
  7月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及其说明。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全面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适应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颁布施行后,可有效地为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建议本次会议批准通过。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提出了三点具体修改意见。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关于“凡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的规定,《条例(修订)》第十九条缺少对“运输”野生动物的规定,应予补充完善。二是根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条例(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增加对“放牧、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将《条例(修订)》第四十条中的“生态环境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第一、第二章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统一。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万鹏举建议,在《条例(修订)》第一条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立法依据之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外来物种分野生动物和植物表述,外来物种的定义较为宽泛,应当对照国家“一法一决定”和省上“一办法一决定”的相关规定,区分野生、陆生和水生动物。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维平建议,对保障措施、责任目标,尤其是法律责任加强监督考核,使《条例(修订)》落在实处。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苏秦川说,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水电建设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规定,以更加严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以牺牲自我发展的代价来保护甘南生态环境,深入践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议甘南州在实施该条例的同时,应当积极按照环保法第三十一条和我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建立和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享受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红利,支持甘南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