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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08-07 14:36:01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7月31日下午,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于2018年1月9日甘南州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5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6月27日由甘南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施行。条例公布后,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将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019年7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査时,发现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致函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之后,常委会法工委向甘南州人大常委会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要求甘南州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提出对该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8月16日,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提出,将其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甘南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等部门规章,对条例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正后,于2020年4月20日州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4月29日,甘南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转送〈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函》,条例需修改3处,修改过程中对同一类型3处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前后部门名称和职能不相符的问题修改2处,共计修改8处。
 
  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内容,条例修改5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改为“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因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执法主体进行了修改,对应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行政处罚事项也应修改,故删除“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将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因对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修改,故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擅自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等公共区城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针对有害垃圾定性不准的问题,条例修改1处:
 
  第四十五条“农牧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分类处理,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有害垃圾应当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菅许可证的单位单独回收,送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修改为“农牧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分类处理,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有害垃圾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应当送交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专门处理”。
 
  针对机构改革前后部门名称和职能不相符的问题,条例修改2处:
 
  将第五条第五款“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宗教、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商务、卫生计生、旅游、文广新、经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供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修改为“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力、通信、供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将第三十九条“县(市)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7月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甘南州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存在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建议本次会议批准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说,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有错必究”的原则,适时作出这个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并举一反三,对条例其他不适当的个别条款和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条款也同时作了修改,体现了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政治自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高协说,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很及时,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与上位法进行了有效对接、衔接,修改的内容也比较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