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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08-07 14:38:55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关于废止两个生态环保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7月31日下午,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面清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按照谁制定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后认为,《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存在较多条款与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现行政策相冲突、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相符、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等问题,需要废止。2020年5月3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两个条例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废止《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5日经临夏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5月25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8月5日颁布施行。条例共二十六条,对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范围、目标内容、措施、责任和义务等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地方立法层面上确立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检查规定、对已建排污口的处理办法、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条例施行以来,临夏州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水质监测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划调整日趋规范,水源污染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为有效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条例编制主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进行了修订,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不相适应,与现行政策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相冲突。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是2012年环保部为了解决集中用水问题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高于该条例,立法时间新于该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内容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的冲突具体表现在: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事项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规定的“禁止从事种植”的内容没有纳入。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置的禁止事项“原有的污染源、改建及以新代旧项目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保证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关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要求不一致。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事项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规定的“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排污量”的要求没有纳入。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事项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规定的“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的要求没有纳入。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事项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规定的“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食品、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应限期转产或搬迁”和“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的要求没有纳入。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事项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规定的“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毁林垦荒,禁止非法新砍伐水源涵养林”的要求没有纳入。
 
  废止《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
 
  《临夏回族自治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例》于2005年2月27日经临夏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9月23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11月18日颁布施行。条例共二十九条,对库区的保护和管理范围、管理职责、建设、规划、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地方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库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建设原则、综合治理和保护机制,为库区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条例施行以来,临夏州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环境污染和破坏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在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条例编制主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都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而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其内容几乎全部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上位法所覆盖,导致在实践中适用和引用率很低,无继续保留的必要。再者,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机构的职能范围和人员编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中的很多规定与实际职能划转不符。同时,库区部分范围属于黄河三峡湿地保护区范围,条例的部分规定与保护区相关规定有冲突;加之近两年刘家峡库区先后成为兰州市、临夏市、东乡族自治县、永靖县的饮用水源地,条例已不适用于库区保护与管理现状。
 
  7月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废止两个条例的决定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两个条例废止后,临夏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临夏州刘家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会留有法律空白,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