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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防治水污染——《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5 18:32:40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9月21日,《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强调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并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先后修改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随着中央环保督察的深入开展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尤其是乡镇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对推动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打赢碧水保卫战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与省内高校合作,及时跟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动向,参照其他省份立法动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先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相关企业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根据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修改完善,经2020年9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七章八十七条。按照打赢碧水保卫战的最新部署,遵循地方立法的原则和精神,条例草案突出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贯彻与细化上位法,注重理顺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总结完善我省成熟的水污染防治制度,突出前瞻性。
 
  条例草案提出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草案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提出建立事权清晰、职责分明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细化了部门职责、区域协作、逃避监管等规定。
 
  草案规定了地方水环境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程序,重点对省级水功能区划、“三线一单”制度、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进行了明确或细化。
 
  草案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约谈与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现场检查、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解决、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新增了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等规定。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草案明确了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管控要求,从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地下水和其他水污染防治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规范了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准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急要求、报告制度、水生态损害赔偿等内容。
 
  对应有关的禁止性规定,草案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新增了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尽快制定颁布水污染防治条例,是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水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我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上位法,从范围、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能细化的要细化,能具体的要具体,能严格的要更加严格,对法律法规没有涉及但我省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要进行补充和细化,使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成为我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长着“牙齿”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