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出台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0-12-11 08:37:36
12月3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省中小学学段学校共有7329所,在校学生355.5万人,专任教师29万人,学校数量和师生人数多,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矛盾问题较为集中,特别是学校安全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省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学校安全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给学校管理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顺应中小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从法律层面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诸如安全基础设施薄弱、校园暴力和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等问题,总结提升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实践的成效和经验,进一步强化规范学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今年初,制定《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积极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先后赴庆阳、张掖、陇南、定西等8个市州22个县区,实地调研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后,还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
9月21日,《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教育厅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甘肃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省教育厅关于条例制定相关情况的汇报,进行了实地走访察看。11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法规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听取了意见和建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新出台的《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分总则、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六条,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故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为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学校安全工作点多面广,目前国家层面尚未专门制定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了全过程全方位保护中小学校安全,条例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参考教育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从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两个领域,从制度机制建设、安全教育培训、房屋设施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校园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针对近年来由于心理障碍、家庭矛盾造成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多发的问题,条例在明确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外,还明确了学校和监护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保护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针对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性侵害安全教育欠缺的问题,条例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从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以及防控与处置的具体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条例还突出了对教职工的行为规范,要求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患有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伤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师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同时对事故处置流程作了详细规定。条例还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解决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出现的“校闹”问题,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条例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方式及事故通报作出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第三方机构调解,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矛盾纠纷。同时,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消除涉生涉校安全事件发生后不实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