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督工作 > 正文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11-22 17:32:26

——2021年9月26日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刘昌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按照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省监察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省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安排,把追逃追赃工作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抓好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组织开展调研,实施有力监督,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重要法治保障。省监委忠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中央追逃办的指导支持下,充分发挥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在有关单位的配合协作下,依法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全省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共从12个国家或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7人,其中“红通人员”3人,追回赃款7856万元人民币。在逃人员存量得到有效削减。2018年省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2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9人。2016年以来,全省没有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增量得到有力遏制。追逃追赃的成功实践,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改革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按照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的部署要求,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了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组织人事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国家安全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的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了作出工作安排、研究重要问题、统计报告外逃信息、协调做好追逃防逃工作等职责,细化各成员单位任务,把追逃追赃领域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了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全面领导。
 
  为确保协调机制顺畅运行,设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跟踪督办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基础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省追逃办设立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日常工作。每年召开追逃追赃工作会议,制定《省追逃办工作要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追逃追赃目标任务和方法策略。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将9起案件纳入督办范围,定期印发工作通报,召开案件协调会30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防止追逃追赃工作过程中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及时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和办案单位科学安排工作,严防新冠肺炎输入病例。
 
  (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国家监委的领导指导下,认真研究国际规则和相关国家法律,通过了解相关国家的历史渊源、人文习俗、文化传统等情况,比较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则、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更好地掌握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双边条约和他国法律法规,积极探索采取引渡、遣返、境外缉捕等方式,依法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有力推进追逃追赃工作。
 
  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颁布或修订后,为更好地适用和落实这些法律,省监委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办理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规定、甘肃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查处职务违法犯罪等工作进行规范。特别是在主动投案从宽处理、对外逃人员采取措施、追缴涉案资产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追逃追赃案件办理工作。
 
  着力提升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能力。省监委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监察调查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法律要求;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出境、通缉等手段,报请国家监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省监委成立以来,共提请发布“红色通报”2人,延期“红色通报”2人,依法对出逃南美的某职务犯罪嫌疑人批准采取留置措施、提请发布“红色通报”。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会同同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省监委根据“红通人员”马某涉案情况,及时对其多个银行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防止其向境外转移赃款。各级监委在工作过程中注重运用相关法律保障追回外逃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对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的外逃人员,建议依法从宽处理。临夏州一国企外逃人员马英祥主动投案后,当地监察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理建议。
 
  (三)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动追逃追赃工作落实
 
  健全上下贯通、横向协作、内外联动的工作体系,促进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制约,为协作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机制保障。省监委积极承担牵头主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从严审核,持续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查核和“裸官”治理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做好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委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后,先后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省公安厅持续开展“猎狐”专项行动。省司法厅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省政府外事办加强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省国家安全厅提供重要工作支持。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公安厅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通力合作,实现工作成效最大化。比如,省监委与省公安厅在发现疑点、共享信息、锁定身份、实施缉捕等方面,特别是在追缉变换身份、潜逃边境地区的人员中密切配合,抓获了一些重要在逃人员,突破了一些重大案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夏州分行驻康乐县信贷组原会计买玮华漂白身份后,藏匿于边境地区长达23年,在公安机关有力协助下,办案人员精准出击,将其抓获。
 
  加强对内的协作配合,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与追逃追赃工作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协调处理查办违法案件中的涉外事项以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追逃追赃工作。内部协同机制建立后,追逃追赃工作与审查调查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既突破案件查办的难点和堵点,又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防逃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追逃工作效果得到改善。比如,在国有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把追捕企业外逃人员与整治违法问题结合起来,以重点问题突破带动面上问题的解决。我们抓获了酒泉电信分公司原金融客户部经理王玉荣、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管具公司钻具工段原副主任兼出纳闫国栋等一批外逃的国企蛀虫。再比如,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中,紧盯侵吞群众钱款特别是携款潜逃的重点人重点事,对相关线索再梳理,协调各方加大追捕力度。我们抓获了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原副乡长申志金、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安家门村党支部原书记康祥林等一批外逃的腐败分子。
 
  注重上下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对下领导指导。省监委组织全省监察机关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摸清外逃底数,更新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全省外逃案件情况,为深入开展追逃追赃打牢基础;全面掌握追逃追赃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提出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案件办理协调会,面对面分析研判案情,交流工作方法,解决工作困难;加强追逃追赃业务培训,印发学习资料,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和以案代训。
 
  (四)深入开展“天网行动”,全力追缉外逃职务犯罪人员
 
  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连续七年组织开展我省“天网行动”,始终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国家监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后,我们抢抓追逃追赃“政策机遇期”和“窗口期”,充分借助政策之势和法律之威开展工作。积极向在逃人员宣传宽严相济政策,既让他们认清形势,抓住机会,及早回头,也让他们清醒看到,追逃追赃没有终止符,执迷不悟没有出路。在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先后有11名外逃人员主动投案。甘肃天众路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宏于2014年出逃,在中央追逃办的具体指导下,省监委制定周密预案,从政策和法律两方面双管齐下、耐心细致开展工作,促使其2019年主动回国投案。
 
  省监委特别注重对失踪人员追逃,筛选职务级别相对较高、涉案金额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失踪涉案人员作为追逃重点,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漂白身份、藏匿地点等关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精准追捕失踪人员。先后抓获武威市工商管理局原副调研员丁生仁、原省国防科技工作办公室出纳冯银萍等一批失踪多年人员。同时,督促各市州监委和办案单位按照“一案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个、突破一个”的方法,集中优势兵力打好失踪人员追逃“歼灭战”。
 
  (五)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持续深化标本兼治
 
  坚决贯彻“防住一个就等于追回一个”的理念,督促各级各部门深化对防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防逃工作与追逃追赃工作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落实,确保从一开始就严密防范,防患于未然。
 
  省监委协助省委并监督市县党委落实防逃主体责任,层层压实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把防逃工作与追逃追赃一同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作出整体安排。督促各级党委定期听取追逃追赃特别是防逃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办法。坚持把防逃工作列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落实责任不力的,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省监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围绕人、证、钱等关键环节,推动做好人员管理、证照监管、赃款管控以及舆论宣传等工作。省监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不断完善对公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存在外逃风险的人员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深入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问题专项治理。
 
  省监委健全防逃预警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证件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重点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防逃全覆盖,认真分析研究涉案人员的外逃倾向,做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在审查调查中设置防逃程序,指导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制定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防逃方案及措施,将防逃工作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庆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秦华先后让妻子、女婿到上海、深圳等地试图出关,“触网”后被迫到省监委投案。
 
  在上述五项工作外,我们把追逃追赃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依托甘肃纪检监察网和“啄木鸟”微信、抖音、快手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追逃追赃工作动态,通报典型案例,相关成果和做法被中国新闻网、每日甘肃等多家媒体转载,初步形成了“不敢逃”“不能逃”“逃不掉”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体会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得益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追逃办和省委的领导指导,得益于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得益于全省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实践中,我们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追逃追赃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推进。
 
  二是必须完善贯通协调的工作体系。高效顺畅的追逃追赃体制机制,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充分发挥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作用,完善上下贯通、横向协助、内外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省级追逃防逃追赃部门专责作用,指导督促市县监委专班进一步强化专门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贯穿人民立场,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不断凝聚追逃追赃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是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依法治国、提高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更需要把依法依规的要求落实在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加强涉外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研究,善于运用相关法律手段,对内依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处置,对外遵循国际惯例,尊重他国法律,主动对接国际规则,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
 
  四是必须把个案攻坚作为有效手段。外逃案件多是年代久远、案情复杂的陈年积案。必须集中人员力量和各方面资源进行攻坚,严格落实专人专班专责制度,按照“一地一策、一案一策、综合施策”的原则,逐一制定追逃方案,拿出详细“施工图”,按图索骥、一追到底,并通过个案突破不断积累办案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是必须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树立系统观念,统筹一体推进,是追逃防逃追赃工作的重要方法和策略。必须坚持追防并举,既追又防,两者一体谋划;既盯人,又盯赃,两者一体发力;既削存量,又遏增量,两者一体推进;既抓当前,又管长远,两者一体实施。同时,还要做到责任一体履行,力量一体调配,工作一体调度,任务一体落实。
 
  我们清醒认识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省追逃防逃追赃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一是面临的国际环境十分复杂。甘肃省出逃境外人员主要集中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个别西方国家以意识形态划界,存在政治偏见,奉行双重标准,在案件合作中以各种理由阻挠引渡或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甚至设置障碍,实质上充当了外逃人员的“避罪天堂”。2020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给追逃追赃工作带来新的难题,对国际司法执法合作造成较大影响。
 
  二是追逃追赃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目前,全省在逃人员中大部分出逃、失踪时间在10年以上,特别是有的改名换姓,有的举家外逃,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削减存量难度大。与此同时,追赃较为滞后,全省追回人员中只有部分人员追回了全部赃款,许多人被抓获时身无分文、无赃可追。加之金融信息技术和交易工具的发展,跨境转移赃款行为日趋隐蔽,境外赃款查找难、冻结难、追缴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人员、资金、证照的监督体系尚需完善,对国有企业境外机构的监管还不到位,人员外逃和资金外流风险仍然存在。刑事诉讼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后,甘肃省目前尚无实践案例。监察机关履行引渡、刑事司法协助、资产追回等法定职责的配套制度有待健全。
 
  四是追逃追赃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与其他省区市相比,甘肃省涉外追逃案件较少,对外司法执法合作实践经验不足,对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法律研究运用不够。追逃工作人员多数是兼职,熟知、掌握国外法律制度和外语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大调整、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面对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监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追逃办和省委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勇于善于斗争,推进追逃追赃工作提质增效。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追逃追赃工作的部署要求,在方向和立场、原则和理念、政策和策略、思路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省委对全省追逃追赃工作的领导,定期向省委报告追逃追赃工作部署、全省追逃防逃追赃形势和重点案件进展,协助省委落实好主体责任。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督促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不断提升追逃追赃法治化水平。省监委将依法主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加强具体工作的沟通衔接,及时反映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办理追逃追赃案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持续开展“天网行动”,不断取得新战果。紧盯未归案“红通人员”,加大对重点案件、重点领域外逃人员的查办力度。集中力量开展个案攻坚,对有投案意向的,持续传导压力,争取早日追回;对行踪不明的,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尽快锁定身份去向。
 
  (四)加大追赃工作力度,坚决追缴外逃人员违法所得。着力破解追赃工作中的赃款扣不住、冻不了、收不回等难题,精准运用扣押、冻结、没收等法律手段,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坚持既调查贪腐犯罪行为,又调查其中存在的洗钱犯罪行为,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充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没收外逃人员境内外涉案资产。
 
  (五)构建更加完善的防逃体系,紧盯重点领域强化防逃工作。深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通过个案剖析,查找漏洞不足,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打好不敢不能不想防逃“组合拳”;集中清理整治“一人多证”和违规获取外国身份等问题,防范和降低外逃风险;构建以人、证、钱为重点的全方位防逃体系,织紧织密防逃网络;做好审查调查中的防逃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外逃、赃款外流。特别是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防逃监督机制,督促落实好防逃措施。
 
  (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追逃追赃工作队伍。推动全省各级监察机关从实际出发,不断健全追逃追赃专门机构,充实专业化人员力量。改善内部治理,完善流程,优化环节,贯通节点,促使追逃追赃各项机制顺畅高效运行,提高工作质效。特别是健全涉外事项应急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加强追逃追赃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证照管理、资金流向、信息研判中的作用,为追逃追赃提供信息支撑。加强追逃追赃和国际执法合作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应急处置等专业化能力,特别是注重增强政治素养,树牢涉外无小事的政治观念,锤炼善于从政治上看、讲政治怎么干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对追逃追赃工作中的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监委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直接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力支持和监督下,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积极作为、开拓创新,推动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