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给行政审判工作立“新规”

稿件来源: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15 12:59:57

   
  近日,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给陇南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订立了“新规矩”。

 
10月30日,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武都召开
 
  2020年10月,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发现:广大群众行政诉讼意识相对薄弱,“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情况普遍存在;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不够强,有的间接或直接干扰法院立案,有的抵触司法审查,有的曲解司法监督权;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诉讼配合意识不强,“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比较普遍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审判权威。

12月10日,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武都召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直面行政审判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破解“民告官”难题。
 
  《决定》切口小、靶向准、落点实,直面行政审判中“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率低、案件执行难、异地审理行政案件当地法院不知情”等问题,从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普法力度,努力为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增强责任担当,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严格案件执行,切实解决行政审判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等五个部分作出具体规定。
 
  《决定》指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升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
 
  《决定》规定:在行政审判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委托熟悉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他人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必须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要认真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要求,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机制。
 
  《决定》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实质性地推进应诉案件问题有效解决,切实保障行政诉讼法律的全面实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改进改正工作中的不足或出现的失误、错误,尊重法院登记立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严格履行案件送达程序,重视出庭应诉答辩举证,认真研究落实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要每年选择若干件典型案件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通过典型警示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2020年6月底至7月初,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近年来市县两级法院行政审判案件收结案、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与配合工作和接受监督、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和机制完善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决定》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决定》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开展行政审判调研和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的督查。市县(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案件公开公正、依法审判。人民法院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通报行政案件审判结果等情况。
 
  《决定》提出,全市法院要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建立行政审判案件的司法协作等机制,定期通报行政审判结果,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全面交流合作,促进矛盾多元化解,不断提高协同办案的工作质效。
 
作者: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