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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福建省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用户个人信息穿上法治“护身服”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07-05 14:40:00

  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实施近十年来,福建省邮政业高速发展。2021年,全省邮政业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分别达到474.78亿元和421.38亿元;快递寄包裹业务量达到41.50亿件,同比增长20.93%。
 
  此次《条例》修订紧扣时代发展脉搏,亮点频现,用制度创新回应人民群众用邮需求,为进一步推动福建省邮政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度创新破解难题
 
  《条例》是2021年智能信包箱国家标准实施后,全国第一个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福建省的快递业务量激增。据统计,福建省2021年人均快递包裹量达到111件。与此同时,住宅小区设置的传统信报箱却日渐成为“僵尸”化摆设。
 
  据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介绍,由于传统信报箱格口太小,日常网购的快递包裹存放不下。随着信件报刊业务量日渐萎缩,传统信报箱使用率大概不足10%,有的信报箱更是锈迹斑斑,无法使用。快递员表示,使用小区配建的智能信包箱更便捷,而且投递费比其他商业化快件箱低,他们的收入比例提高了。小区物业服务人员也认为,小区配建智能信包箱是多方共赢的好事,不仅快递员的收入有所提高,小区业主收取包裹也无需支付费用,还可利用智能信包箱平台投放广告等增加公共收入。
 
  一方面是大量快递包裹需要投递,另一方面却是传统信报箱使用率越来越低。面对这一供需矛盾,福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融合邮件、快递投递接收功能的智能信包箱取代传统信报箱将是历史必然,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敢于第一个“吃螃蟹”。
 
  为了让群众在制定的法规中共享“数字福建”建设成果,《条例》从智能信包箱建、管、用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
 
  确保“建”好。《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融合邮件、快件投递接收功能的智能信包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参加智能信包箱验收。同时,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的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包箱。
 
  确保“用”好。《条例》规定,使用智能信包箱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不得收取费用。运营智能信包箱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用于智能信包箱的保养维修,并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确保“管”好。《条例》确定了智能信包箱的管理主体,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好智能信包箱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运营维护。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邮政、快递等相关企业合理使用智能信包箱,并在系统数据对接、日常使用与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智能信包箱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保障“快递小哥”权益
 
  近年来,福建省快递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全省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已达到99024人,成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快递员群体面临着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劳动强度与工资收入不匹配、时常遭受恶意投诉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修订始终高度关注“快递小哥”权益保障问题,有关“快递小哥”合法权益保障的条款不断进行补充、细化、完善,把保权益、稳就业、促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填补法律空白、监管空白,补齐制度短板。
 
  针对“快递小哥”派费低、劳动强度与工资收入不匹配的问题,《条例》作出创新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快递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当地快递企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快件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数量、劳动强度等因素,对末端派费进行具体核算,确定最低派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
 
  针对快递行业特别是基层快递网点用工灵活、人员流动性较大,大量灵活就业的快递人员缺乏工伤保障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灵活性、流动性较大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将部门推行的“特事特办”提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的“依法应办”。
 
  针对不少“快递小哥”提出的经常遭受客户恶意投诉或者“误会”投诉受到公司处罚的情况,《条例》明确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并且要完善针对从业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为“快递小哥”提供自证清白、免受处罚的机会,切实维护公平与正义。
 
  直面热点开出“药方”
 
  邮政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群众对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快递行业卫生防疫问题、野蛮分拣导致的邮件快递安全问题、用户信息泄露问题等都成为当下热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立法与时代同频共振。
 
  将邮政快递行业疫情防控纳入法治轨道。面对疫情下各地陆续出现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现实情况,《条例》规定,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控要求,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邮件、快件消毒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防护。运输冷链食品过程中禁止开箱、倒货,确有开箱、倒货必要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毒。
 
  同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及时报告和处理。
 
  对野蛮分拣快件说“不”。《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规范操作,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快递企业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用户个人信息穿上法治“护身服”。《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寄递服务中依法使用用户信息,不得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莹)
 
  编 辑: 冯 涛
 
  责 编: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