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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06-02 15:03:26

  《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就《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gsrdfgw@sina.com
 
  2.电    话:0931—8921041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传    真:0931—892104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日。
 
  附件:1.关于《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1
 

  关于《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科技厅厅长  张世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8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甘肃省依托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兰白自创区),旨在把两个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产业品质跃升支撑区、人才资源集聚区、东西合作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区。截至目前,全国共22家国家自创区,已有9家(中关村、武汉东湖、苏南、深圳、成都、上海、湖南长株潭、河南郑洛新、天津)出台了地方性条例。
 
  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甘肃时,强调“发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平台的带动作用”。经过几年的努力,兰白自创区在产业培育发展、创新能力提升、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兰州、白银两个高新区在全国高新区最新综合排名分别位列第 53名、第116名。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建设主体责任,加大产学研对接,优化创新发展生态等,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促进和保障。
 
  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明确提出“要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更好发挥兰白两区作用,切实提升支撑力和带动力”的要求。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国家自创区建设既是全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彰显着立法推动、规范、引领、保护的国家自创区建设发展新特点。
 
  二、立法依据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规范自创区建设,但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部分涉及条款(第74条、第78条),为《条例》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法律、政策文件,以及我省鼓励和支持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相关文件中,都有一些很好的政策措施,需要在立法中予以固化。此外,全国已出台的9家地方性条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借鉴。
 
  三、起草的过程
 
  2019年6月,省科技厅启动《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多次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后,成立立法咨询团队,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吸收采纳了省直有关单位和相关高校、院所、企业等70余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经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后形成送审稿,于2022年2月28日报请省政府审议。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14个市州政府意见、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和兰州、白银高新区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会同省科技厅反复研究、修改。经2022年4月2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8章51条,整体结构采用章节式设置,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建设、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法治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一)聚焦实践难题,科学设置管理体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对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第5条)明确了“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是兰白自创区建设的责任主体。”(第6条)以及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兰白自创区建设中的实施主体地位。(第7条第1款)
 
  (二)聚焦发展实际,着重突出赋权授权。突出兰白自创区
 
  经济管理权限和土地规划利用的统一管理,提出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第7条第1款)在土地利用方面,提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留成部分,依法可作为兰白自创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第11条第2款)
 
  (三)聚焦成果转化,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在技术创新中,提出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第17条第1款)在成果转化中,提出可以通过简化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机构分类支持等措施,激发创新活力。(第22条)
 
  (四)聚焦人才支撑,多措并举强化激励。为强化人才作用发挥,提出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第7条第2款)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使用的人才库;(第31条第1款)鼓励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第31条第2款)
 
  (五)聚焦改革创新,完善建立容错机制。提出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第47条第2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附件2
 
  甘肃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
 
  第五章  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和保障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白自创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兰州、白银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兰白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建设。兰白自创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容扩区,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兰白自创区坚持规划引领、创新驱动、政府推动、先行先试、开放合作、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营造】  省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兰白自创区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创新体系,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误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白自创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设立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兰白自创区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兰白自创区建设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责任主体】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兰白自创区的建设发展。
 
  第七条【实施主体】  兰州、白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是兰白自创区的管理机关,履行兰白自创区建设职责,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兰白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规划原则】  兰白自创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创新驱动的主导战略,构建以技术攻关、产业升级、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开放合作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九条【建设规划】  兰白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兰白自创区发展规划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有关部门,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科研单位编制,作为兰白自创区规划建设的主要依据。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兰白自创区发展,将兰白自创区建设用地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
 
  第十条【建设重点】  兰白自创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兰白自创区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培育形成优势互补、集聚集约、低碳循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格局。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与土地利用】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兰白自创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兰白自创区应当集约节约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兰白自创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留成部分,依法可以作为兰白自创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职责】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兰白自创区的规划建设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项目在兰白自创区落地,指导各自形成主导产业,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引领带动全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创新导向】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支持技术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加大技术创新经费保障力度,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贯通融合的技术创新新局面。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兰白自创区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自主创新】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创新方式】  有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攻关作用,通过定向组织、悬赏揭榜等模式,组织实施技术攻关,推动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创新合作】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协同开展技术研发。
 
  第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建设应当突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
 
  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转化机制】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兰白自创区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第十九条【转化方式】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兰白自创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或者在兰白自创区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兰白自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共同开展成果应用推广、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条【协同转化】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加快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分支机构建设,建立成果购买储备和协同转化机制。
 
  兰白自创区应当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或者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园区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加强成果转化合作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转化激励】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创新主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科研管理改革】  兰白自创区开展科研管理改革,可以通过简化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措施,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章  金融支持与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兰白自创区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科技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四条【兰白基金】  完善兰白创新驱动基金运营模式,调整基金规模,发展创业投资,重点支持兰白自创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第二十五条【科技投资】  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与投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兰白自创区内国有资本可以按照规定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创业投资。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兰白自创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信贷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支持在兰白自创区内依法设立民营银行,主要为兰白自创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  鼓励在兰白自创区内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业务规模。
 
  第二十八条【金融创新】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在兰白自创区内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进行科技金融合作,为兰白自创区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融资创新】  支持兰白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培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
 
  第三十条【风险防范】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人才管理】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以兰白自创区产业需求为导向,推进人才管理改革,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使用的人才库,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鼓励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兰白自创区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决策咨询】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创新发展决策咨询。
 
  第三十三条【保障措施】  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对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市场主体登记、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四条【职称评审】  支持兰白自创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设立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兰白自创区对在省内作出重大贡献人才和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优惠待遇】  省级人才引进相关项目优先支持兰白自创区发展,国务院特殊津贴以及省级人才项目选拔评选优先向兰白自创区倾斜。
 
  第三十六条【科技奖励】  鼓励兰白自创区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技奖励资金,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以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
 
  第三十七条【开放合作】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推进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兰白自创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三十八条【交流合作】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交流合作,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及人才基地,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支持兰白自创区与国内、省内的其他区域和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支持】  支持兰白自创区内企业通过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等途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十条【辐射带动】  支持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兰白自创区的政策辐射区,在省级权限内赋予政策先行先试权。
 
  兰白自创区的政策辐射区可以从全省范围内主导产业突出、创新体系完备的专业园区中产生,并施行动态管理,形成创新发展有序竞争局面。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一条【法治化营商环境】  兰白自创区应当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第四十二条【立法保障】  兰白自创区对不适应创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制定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或者修改。
 
  兰州、白银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兰白自创区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执法保障】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仲裁、侵权查处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第四十五条【纠纷调处】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完善调解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  兰白自创区应当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七条【容错机制】 支持兰白自创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兰白自创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八条【绩效考评】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兰白自创区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提高兰州、白银市人民政府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干部考核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和业绩考核权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