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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2-11-25 16:12:47

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gsrdfgw@sina.com
 
  2.电    话:0931—8921040(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传    真:0931—89210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1
 
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11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住建厅厅长  苏海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7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通过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条例》的实施,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条例》中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一是工程造价改革持续推进,相关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修订,《条例》亦需修订更新,以保持与上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致性。二是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发生变化,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定价原理、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凸显出诸多不足和问题。三是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部门职责和组织性质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明确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市场主体及参与各方的责任义务等。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省住建厅于2022年4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5月根据各地住建部门、业内重点企业及行业协会前期调研反馈的问题和修订意见,对照上位法修订内容及部门规章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住建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省住建厅党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并于9月将修改后的初稿上报省政府审查。按照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就《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再次征求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开展专家论证,之后会同我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经2022年11月14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留、合并、拆分、修改完善24条,删除8条,增加11条,并将《条例》调整为章节式结构,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35条。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市场主体责任义务。针对机构改革和造价行业改革过程中部分组织机构变化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变化,更新了部门名称,新增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细化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和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场主体中涉及工程造价各方的责任义务等。
 
  二是更新执业标准和监管措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员资格证书,更新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从业标准、禁止行为等。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自律措施。
 
  三是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明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发布、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调整、施工图预算、清单计价、发承包计价、不可竞争费用、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结算等过程中的行为,增加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四是新增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章节。明确信息化建设各方的责任义务,规范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措施、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规则,增加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备案要求和造价软件管理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是删改部分条款。对一些缺乏上位法或相关规章支撑、与优化营商环境等不相符以及其他法律规章中不再要求的内容,包括计价软件鉴定、咨询企业资质限定、管理机构考核、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项目估算到结算及合同价监督检查、违规罚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罚则改为以兜底条款实现。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附件2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三章  造价确定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日常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六条【行业自律】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七条【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规则、计价定额、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内容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州)补充性计价依据。
 
  第八条【计价依据制定发布】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与发布全省统一的计价依据;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
 
  第九条【企业定额】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应当加强造价信息的收集和积累。鼓励企业编制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三章  造价确定
 
  第十条【造价确定】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投资估算】 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编制投资估算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
 
  投资估算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并对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设计概算与调整】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初步设计做重大调整时,应当对设计概算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形成的修正概算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设计概算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并对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以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用作投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等。
 
  施工图预算书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四条【清单计价】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六条【发承包计价】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第十七条【不可竞争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应当在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九条【合同价确定】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第二十条【工程结算】 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过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款结算。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二十一条【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就咨询的具体事项、收费等内容与委托人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三条【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编制或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咨询企业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单项业务备案】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咨询企业禁止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造价师禁止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布平台,统一信息收集与发布标准和规则,组织和指导市(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备案】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社会参与】 参与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各方应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和积累,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第三十一条【软件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使用的的计算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计价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计价软件评估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执行监管,鼓励计价软件编制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和创新,更好地服务工程计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除外情形】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