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依法保障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09-08 09:28:12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在此之前,平凉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兰州大学相关专家学者,就《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辅导。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全面分析制约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堵点难点,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引导支持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提升全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人大力量。

2022年5月10日,执法检查组在建筑工地检查《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条例执行中亮点纷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执法检查组认为,自2020年6月1日《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把条例作为基本法规依据,依法开展促进文明行为各项工作,市民文明素养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稳步提高,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组织领导逐步强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氛围日益浓厚。按照条例规定,平凉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制定出台《平凉市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方案》等制度规定,逐步健全完善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体制机制,推动各类文明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制定印发《平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3年)》,细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规定和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行业特色和部门特点,积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系列活动,影响带动周围群众提高文明素养。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弘扬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为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营造了良好氛围。

倡树文明新风活动形式多样,条例逐渐深入人心。建立“平凉好人”选树宣传制度,推出不同层级“身边好人”5300多人,建成“好人墙”1800多面。以良好家风支撑文明风尚,以良好家教培育时代新人,全市建成家风馆45个,家风长廊362个,开展“家风润陇原”和市、县(市、区)家庭教育公益巡讲387期,累计有70万人次参与线上线下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涌现出各级各类“最美家庭”两万多户。制定出台了《平凉市2022年志愿服务工作要点》《平凉市深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成立了市志愿服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7支志愿服务总队和4200多支志愿服务分队,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迅速成长,累计开展各类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2.7万多场次,服务群众176.8万人次。

专项治理成效突出,促进文明行为蔚然成风。市、县(市、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订了《平凉市市民文明公约》,市、县(市、区)文明守则。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平凉建设的意见》《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全社会诚信意识和水平不断提升。编印《做文明有礼的平凉人读本》,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推进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祭祀等行动。印发制止餐饮浪费方案,发出使用公勺公筷倡议书,提出“光盘行动”“剩饭剩菜打包”等倡议,印制宣传画和提示台卡3.6万张,“文明餐桌”行动实现全覆盖,反对浪费、提倡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在平凉中心城区倡导文明祭祀,解决了多年来群众沿街烧纸钱等乱象陈规。出台《平凉市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工作指导意见》《平凉市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实施意见》,部署并推动整治“天价彩礼”、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重点问题的移风易俗工作,积极革除陋习,乡村文明程度持续提升。深化交通安全管控措施,规范中心城区交通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建设,文明交通长效常态目标初现。完善文明旅游机制,加强旅游景区管理,倡导文明旅游,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曝光相结合,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通报、旅游投诉机制逐步健全。

及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采取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开展不文明行为整治行动,“文明平凉”建设有序推进。自“创城”行动开展以来,全市规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近1.9万个,增设交通监控、信号设施34处,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4.6万起。清理规范各类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1342处2.4万平方米,拆除各类大中型广告牌3409处。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39个,查处出店经营1.56万起,清理城市“牛皮癣”11.52万处,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89起,查处违规渣土车辆1075辆,清理取缔露天烧烤摊909处。通过持续整治,全市文明管理城市的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

 2022年5月11日,执法检查组深入乡村检查《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认真分析梳理,总结提出条例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组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泾川、崇信、静宁3个县及市直部分学校、市场、车站、景区等重点场所,对全市实施《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总结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广泛,社会知晓率普遍较低。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群众对《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知晓率仅为26.8%。随机抽查发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以及社会群众对《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不知情的占大多数,对条例所涉及的领域更是知之甚少。距离条例进校园进课堂师生入脑入心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中小学校园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单位和部门没有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条例,有的单位甚至存在对条例中规定的本部门工作职责任务都模糊不清的现象。乡村一级关于条例的宣传活动更是寥寥无几,依法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意识有待加强。各级组织及相关单位仍然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行政推动方式开展工作,执法部门依法规范文明行为、倡导鼓励文明行为、处置不文明行为主动性不强。

问题导向意识不足,具体实施细则存在空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平凉市至今未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部分县(市、区)和乡村在制定文明行为准则、守则、公约以及乡规民约时,与条例规定的行为规范仍有差距。校园对文明行为规范存在管理空白,多数学校和教育机构没有制定文明行为规范,而以学生行为准则代替。在综合素质考核中,文明行为考核不够全面,流于形式。对诸如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养宠、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条例虽有明确处罚规定,但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及时严格依法进行处理,致使一些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

条例奖惩规定落实不到位,激励警示效果不够明显。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落实还不到位,各级每两年对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进行核定时,没有针对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开展表彰活动。条例中“鼓励在求职招聘、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优待”的规定基本上没有落实,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对“负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应予以批评或给予处分”的规定还存在问责、处理不到位问题,惩戒措施仍需加强。有的部门工作人员以执法责任部门不明确为由,面对明令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文明行为无法被及时查处;对于应当给予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在落实上不够严格,有些不文明行为处罚程度较轻,违法成本低,致使部分当事人不以为意,警示效果不够明显。

文明行为促进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机构改革后,市、县(市、区)文明办属宣传部挂牌机构,没有实际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由宣传部负责,没有明确政府牵头部门职责,专职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力量比较薄弱,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上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县(市、区)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不到位,多方联动衔接不够紧密,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工作联动性、聚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没有公布或设置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有的虽然公布和设置了投诉电话和信箱,但受理不及时。各级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处置一体化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网络执法力量薄弱,加之受技术短板影响,网络不文明行为查处工作较难推进。普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不完整问题,由于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信用信息互联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信用记录信息尚不能共享共用,对守信者奖励、失信者惩戒的规定还未全面落实。

 

2022年5月11日,执法检查组在社区检查《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集体会诊把脉,科学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特点,执法检查组认真分析,综合考虑,为条例贯彻实施把脉开方,形成了四条整改意见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的良好习惯。将条例学习宣传列入各级各部门学法计划,并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和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督促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认真自觉贯彻好法规。通过举办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讲解条例及相关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文明意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网络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加强文明行为和文明典型宣传推介,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乡村、进校园、进家庭,对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倡导内容、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阐释,切实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关注度和条例的影响力。

加大执法力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全市各级组织及相关单位要把条例的实施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结合起来,用条例规范文明行为,依据条例积极开展各种倡导鼓励活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推进“创城”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督促学校和教育机构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考核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切实提高师生文明素养。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日常工作实践,梳理明确本部门工作职责,逐项细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依法有序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筑牢依法依规推进文明行为意识。进一步厘清执法主体和部门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及社会征信体系的综合应用,创新执法方式,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督导,把条例的刚性约束作用真正发挥出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认真查处各类不文明行为,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健全文明行为鼓励表彰激励机制。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鼓励表彰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激励机制。编订文明行为激励标准和程序,制定出台相关鼓励表彰办法,明确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对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表彰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平凉好人”“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推荐积极倡导和践行条例的文明典范等荣誉评选。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对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在入学、求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观看电影、游览市内景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使促进文明行为的先进典型得到实实在在的荣誉和鼓励,切实体现社会价值,以个人“小文明”带动社会“大文明”,有效激发广大群众争做文明模范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市、县(市、区)各级机构体制不顺不全、人员力量不足等突出矛盾问题,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充实配齐工作人员,理顺文明办机构,使市、县(市、区)文明办切实承担起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职责。加强对市、县(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从新闻宣传、执法培训、强化落实等方面进行任务分解,统一规划部署,厘清职能职责,细化落实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良好局面。结合文明实践站建设运行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推进,因地制宜,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增强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甘肃人大客户端通讯员 严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