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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5-31 10:00:08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将《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gsrdfgw@sina.com
 
  2.联系电话:0931—8921291(传真)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附件:1.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2.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文旅厅厅长  何效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陇剧,原名陇东道情,起源于甘肃庆阳环县一带的皮影戏,是在吸收当地民间音乐,结合道情皮影演唱方式等戏曲元素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甘肃省独有传统戏曲艺术和新兴戏曲剧种,被誉为“陇上奇葩”。1958年搬上舞台,1959年被正式命名。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陇剧在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保护传承,陇剧在剧本创作、舞台表演、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市场多元冲击下,陇剧存在优秀人员匮乏、演出市场萎缩、文献资料散失、传承机制陈旧、优秀剧目得不到有效传承等问题。制定陇剧保护传承地方性法规,对繁荣发展我省戏曲事业、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起草工作于2021年启动。2021年8月形成初稿,202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2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项目。按照立法程序,省文旅厅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联等23个省级部门和单位、14个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和送审前评估。2024年3月4日,省文旅厅党组会议审议后上报省政府审议。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会同省文旅厅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并召开立法论证会、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已经2024年5月20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条例(草案)》采用条款体例,共28条。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加强陇剧保护传承,促进陇剧艺术创新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明确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陇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二是建立保护名录,加强宣传推广。明确陇剧资源调查工作,开展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规定加强陇剧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提升陇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助推艺术传承。鼓励完善陇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陇剧院团与大中专院校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支持传承人、艺术名家收徒传艺,陇剧工作者、民间艺人开展陇剧传承、创作指导等活动。
 
  四是推动创新融合,促进艺术发展。从学校宣传普及、理论研究、数字化建设、培育发展演播新业态等方面支持、引导陇剧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出了鼓励社会参与以及多元融合的发展路径。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附件2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传承陇剧,促进陇剧艺术创新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陇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传播交流、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陇剧,是指以庆阳环县一带陇东道情皮影戏为基础,吸收当地民间音乐发展形成的甘肃省独有的戏曲剧种。
 
  第三条【保护对象】  陇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陇剧的剧目、剧本、曲谱、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和技艺;
 
  (二)陇剧特有的乐器、服饰、道具、布景等实物以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陇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场所设施;
 
  (四)与陇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陇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支持陇剧资源调查、创作展演、品牌保护、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保护传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陇剧资源进行调查,开展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陇剧调查,提供陇剧资源信息。
 
  陇剧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利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保护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陇剧品牌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名剧、名家保护名录。
 
  第九条【陇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陇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条【院团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陇剧院团体制机制,支持陇剧院团创新发展,提升创演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陇剧创作扶持力度,打造凸显地方特色、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陇剧精品;加强陇剧剧本创作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陇剧演出空间,加强陇剧传习、排练、演出场所建设,改善创演设施条件。
 
  第十一条【院团职责】  省、市、县陇剧院团应当推动陇剧艺术的挖掘、保护、发展、传承,发挥其在陇剧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省陇剧院团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陇剧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专业培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民营院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民营陇剧院团,建设陇剧展示、传习场所,从事陇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第十三条【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省陇剧院团指导基层陇剧院团以及民营陇剧院团、群众性陇剧团队加强艺术创作项目规划,开展陇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创排优秀剧目,提高自身演出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陇剧演出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陇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陇剧院团的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陇剧理论研究;
 
  (四)购买优秀陇剧创作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陇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第十五条【理论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陇剧院团、研究机构、大中专院校开展陇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逐步建立陇剧理论体系,为陇剧保护、传承、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人才共育】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陇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探索建立陇剧人才教育教学模式,完善陇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陇剧院团与大中专院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设立大师工作室等形式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
 
  第十七条【兴趣培养】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通过成立陇剧社团、兴趣小组,与陇剧院团合作开展演出、讲座、研学等形式,宣传和普及陇剧。
 
  第十八条【收徒传艺】  鼓励和支持陇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收徒传艺,采取传帮带等方式传授陇剧;鼓励和支持陇剧工作者、民间艺人开展陇剧传承、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活动,培养本土陇剧人才。
 
  第十九条【优才选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陇剧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等优秀陇剧人才的选拔培养,建立陇剧人才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长期服务基层或者引进的优秀陇剧人才,在职称评价中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陇剧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利用特色村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相关场所,体现陇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展示、展演陇剧。
 
  鼓励和支持推出具有陇剧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培育陇剧体验基地,合理利用陇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交流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宣传推广,推动陇剧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提升陇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研究机构、陇剧名家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陇剧艺术交流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展演、展播,开设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对陇剧进行宣传、普及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创新发展】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研究机构、大中专院校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优秀剧目。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与演出院线合作进行驻场演出和巡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陇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三条【数字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剧目表演、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等文化数字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陇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第二十四条【多元发展】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陇剧保护传承,形成政府扶持、院团筹措、社会融资、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陇剧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陇剧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