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研究杂志】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双维表达与完善方向

稿件来源:《人大研究》杂志 发布时间:2025-02-24 12:02:05

  内容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当代政治领域的发展样式,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良善属性的生动体现。要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渊源出发,以实践为导向,针对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政社矛盾、公私之分以及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发挥党组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中的合力,以人民民主为常态语境,以人民专政为例外状态,以法治思路为权责尺度,以法律制度为公私界限,以党群关系、党政关系统领全局、协调各方为工作方法,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有序推进。
 
  关键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社会治理;二十大报告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近五到十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进一步自我展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呈现出的新局面。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近五到十年来的重要工作任务以及建设焦点。相比于五到十年前,社会主义人民民主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且将自身的形态明确为更为具体的“人民民主”。这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从制度上获得了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方面的权利形式上更为完善的平台,并且建构了“民主协商”这一公共性的民主实践平台。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不断和人民群众自身的“共建、共治、共享”结合,通过强调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更好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尤其是在基层群众的自治、基层社群的德治以及基层国家机关行使法治的“三治”格局下,为人民群众在政策起草、决策作出、治理实践和法律制定等涉及利益和诉求的重点领域的广泛参与提供了自我治理的机遇。在近五到十年社会主义民主形态逐渐清晰、环节不断丰富、参与日趋积极、协调更加有效的背景下,我们强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样指向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规划,指向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视为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关键词,指向将社会主义民主建构为人类民主文明和政治文明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为先进的形式,这也是需要在未来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形式。因此,我们要对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要求,以及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背景下,怎样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自我治理、社会治理和参与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反思,这也就构成了本文写作的问题意识来源、基本理论与实践背景。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理论内涵
 
  社会主义制度是与人民高度关联的制度,社会主义思想发轫于早期社会主义研究学者对人民群众日常活动的关切,因此可以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强调“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最根本和最深远的基础构造。在历史上,无论是共产主义运动还是资本主义运动,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只有那些能够保证时时刻刻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政治力量才能够获得治国理政的合法性依据,只有那些能够永远保持对人民福祉的高度关切并在历史的演历之中不变其本色的政治制度才能历久弥新、成为政治典范。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对当下我国民主实践的高度概括,强调人民群众在公共性事务、基层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方面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或全程决策,这本身就代表了“民主”这一概念已然突破了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历史阶段,向更为广泛、真实的群众本身迈进。它实现了在人口密集且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中展开以基层为元单位、社会为公共性集合、国家对民主过程进行宏观调控和资源支持的“协商民主”基本格局。
 
  从更为根本的角度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协商制民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体现形式。它通过允许和鼓励群众自身以“民主自治”的行为姿态直接对所处基层单位进行治理,支持和辅助群众民主监督国家公共性建设和发展以建议的方式进行间接地决定,坚持群众用民主选举的方式及相应流程保证民意能够共同“流向”国家宏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军事、外交等事务决策之中,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过程。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协商民主”方面的表现说明了其是“最管用”的人民民主。一是意味着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讲,是最能够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诉求、发挥治理智慧和政治热情,是最能够将自身的表达经由法定渠道形成公共意志并影响国家意志的“有用”方式;二是意味着对于执政党和国家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展现出来的在各个阶段、各个地方和各个行业之中的民主智慧能够成为国家决策和政党自身建设的“有用”镜鉴,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政党用以掌握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社会现实与基本矛盾、国家治理和发展的宏观方向最为“有用”的经验资料。而之所以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社会主义的根本,是因为其是无产阶级政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动力,这可以在社会主义经典理论著作之中找到依据,并在理论方面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基本理念的高度契合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属性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理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有着高度的契合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更深层次是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中以“人”为关注对象、以“人”为解放对象,并且以国家为社会服务机构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本预设。这与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进行改革开放、领导全民族走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路之中积累的群众工作方法、群众路线观念、人民中心理论高度一致。全过程人民民主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理念的理论构思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关联。
 
  第一,在“人的解放”方面,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够作为一个社会实在展示自身。在资本主义狭义的代议制民主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往往被定义为直接民主、直接选举等民主实践形式,最终或是把民主抽象为“议会”这个符号,或者是将民主与政党及其财团支持关联起来,成为社会中少数人实现其个人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因此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经典理论之中,认为只有在共产党人的带领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才具有可实现性,并认为只有先促进工人阶级这一社会先进阶级的解放,才能最终带动人民全体的解放,让人与人民这个社会之中的最大多数掌握国家权力。在《共产党宣言》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在实践上,共产党是工人政党中最坚实的力量;在理论上,其对无产阶级运动的了解也说明它的优越性[1]。但是与之对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则直接指出,资本对人基本生活权利的蹂躏是让人唾弃的[2]。这是由于资本的贪婪获取拉大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差距[3]。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逻辑顺序上必然要后于但又“寓”于无产阶级革命进程之中,必须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深入革命。之所以后于无产阶级革命,乃是因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建立在一个消灭阶级对立或至少将阶级矛盾降解为次要矛盾,即消灭资本对人的剥削和异化的国家实体之中,民主强调的“主权在民”也只有在这种框架下才能够实现。而之所以“寓”于革命进程之中,乃是因为人民群众,尤其是其中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是革命本身的源动力,革命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得以展开。消除资本家特权、异化劳动、经济垄断的前提是必然依靠社会之中的大多数群众的觉醒和斗争,即让身为社会之中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在超越资本家阶级的过程之中取得民主的可能性。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经典革命理论的延续与必然结果。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也代表了在“后马克思主义时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可能方向。依照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人类社会并不具有完成时或者只能够以共产主义为其最高级属性,也就是说即便是马克思与恩格斯乃至于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无法对社会主义在当代的发展方向给出具体而微的解读。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治理智慧,如实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不断增殖、不断超越自身的实践力量。恩格斯认为,历史永无终结,社会也是[4]。同时在《反杜林论》之中,恩格斯则从认识的根本规律反向指出,真理的探索也不可能终结[5]。也就是说,人类既不可能达到一个全然完美的“理想国”,更不可能突破到全知全能的境界。前者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路径上,社会主义民主不可能具有完美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也是从党和人民长期的政治制度实践之中归纳总结出的观点和提法,具有时代属性。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也超越了西方式民主自我标榜的“普世价值”或“绝对知识”定位,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各族人民对“民主”这个概念的所是、所能、所为的最新思考。因此,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时代的精神前沿和理论尖端,它在超越西方式民主观念和实践的同时,许诺了自身可以拓展和必然拓展的未来姿态。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伴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长期延续
 
  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长期实践之中形成的时代理论和实践经验。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体现的那样,“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开展,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基层民主活力增强,爱国统一战线巩固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呈现新气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全面贯彻,人权得到更好保障。”[6]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制度本质属性的概念涵括,也是对未来五到十年中国政治制度中民主类型的基本定位。这一概念本身蕴含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人民当家作主的思维和经验,可以被中国共产党人长期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并形成理论与实践结论,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和实践成果在历史上的延续性和在未来的开放性。这一理论定位具有两个层面的解读方向。
 
  第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高度融合的关系。纵观历史的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执政原则,而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对既有一切人民民主实践的时代总结。“全过程”意味着在实践之中,将社会治理的各个部门有序向全体群众开放并且发挥群策群力效能已经成为中国政治实践的行为习惯,而且人民群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自我治理和自我建设也在近年来“蔚然成风”。也就是说,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绝对不是政党或群众的“一厢情愿”,更不是机会论的“一拍即合”,而是在党群关系长期“相濡以沫”的过程中形成的必然行为惯习。例如,有论者就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生活化是与时代生活结合、与时俱进的理论与实践互相参照的过程[7]。这一论述在理论教育的角度指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形成的,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生活化,并且以潜移默化的代际传承方式延续下来的“行为惯性”。长期以来,群众参与基层社会自治、参与政府决策、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一直得到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并且在群众自治框架下不断提升自身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修养。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实际上是由人民群众自身已有的政治智慧催化出的必然历史阶段。另一方面,政党和国家在制度上长期保持群众路线、不断拓展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的路径也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惯例”以及初心使命,唯有在国家和社会均产生了“民主惯性”的情况下,人民民主才能够上升为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集体主义的基层社会氛围之中不断有意培育人民群众政治意识、砥砺群众政治合作能力的必然结果。这也就是说,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因其先进性而必然带有对全体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规训引导作用。有论者说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引领下走向美好未来[8]。这一论述指出了在缺乏集体主义精神或公共性氛围的情况下,即便全社会获得了在资本主义之中的“解放”,但是个体性的日常生活必然存在导致群众之间产生“阶层矛盾”的可能性,导致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对集体生活漠不关心,甚至对公共事务具有抵触心态的实践逻辑。因此,执政党对人民群众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革命和建设历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以及思想政治知识方面的教育、宣传乃至暂时性的制度框架,都是不断疏导人民群众朝向集体主义迈进的合理构想。并且,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历史阶段,已经证明了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民主宣传和政治教育取得的阶段性成就,说明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已经具备全程参与政治实践的智识性和实践理性。因此,无论是把全过程民主活动作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历史运动维度,还是将之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引导历程,都体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历史事实的延续性。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良善自治
 
  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样应当被视为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时代语境下的政治维度,即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自身的政治动力。同时,确定在中国式现代化框架下,一切建设内容的服务方向应为全体人民群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提纲挈领式的概念,将与诸如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精神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共同富裕、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分支建设领域关联起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也被宣示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因而从逻辑关联上看,如果中国式现代化是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总大纲”,那么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概念就分别对应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以及大国外交思想。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代表的有关“上层建筑”的建设方向也因此被赋予了反作用和引导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功能作用,因此在理论内涵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时代具有相关关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的“上层建筑”有自身的价值属性,即将民主这一理性实践拓展为全民的当家作主实践,突出了人民民主的普遍性,并且代表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其他建设方向的参与乃至主导的可能性。有论者认为,无产阶级政党不同于以往的统治阶级政党,是用科学思想武装大脑、为人民谋福祉的无产阶级政党[9]。如前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革命的产物和动力,同时也代表了人民群众和执政党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一体化行为关系。整体来看,蕴含了上述行为逻辑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根本上成了“真实之善”的价值代表,代表了人民群众真正掌握了认识世界的理论工具,并且依照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改造世界的深入实践。这种行为模式不再带有形而上学角度的抽象善恶判断,但是也因为这种朴素的能动行为展示出了群众利益被真实地维护、政治权利被真正实现的良善行为。进而,这一“真实之善”也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提供价值内核,既反作用于高质量发展这个经济建设的实践前沿,用人民群众的公共理性约束经济行为中盲目逐利的活动,也能向上扩充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形成以集体主义理性为行为模态的精神运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获得宣示的当下,中国共产党仍然需要以各种方式对人民群众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法论进行指导。关键在于,中国式现代化本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而且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逐渐拓展自身的当下,民主历程仍然需要执政党的方向性把握,以保障民主之“善”能够久久为功,绵延留存。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被视为区分于西方执政党形式的“建设性政党”,如有论者指出,中国治理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因为在百废俱兴的年代,它指导和建设了中国的方方面面[10]。这也就是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结性定位,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从人民身上总结出来的社会性质的语义学。而如前文所述,“理想国”或“绝对知识”与社会主义理念是根本不符的,阶级矛盾的消除不代表社会利益分歧的不存在。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格局下继续为人民参与各类社会建设实践给出方法论指导,并且在指执政党的自我建设方面逐步由亲力亲为的直接建设者转变为在社会建设中的指导者、对社会纠纷的调解者。因此,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带有自身的“善”属性,却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其拓展方向的价值阶段。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制度表达
 
  全过程人民民主依靠理论的丰富,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密切关联,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形成的优秀成果紧密相关,并且长期以来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之中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命存在的重要概念。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1]这也为进一步开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活动给出了制度的表达,也为进一步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在本文看来,在既有的自治、德治、法治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框架业已取得相当成就的背景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目前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相对要素的辩证关系。
 
  首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区分关系。一般来说,国家管理是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内部的科层制或准科层制的“由上至下”和“条块分工”方式对社会发展或建设的专项内容或者专业部门进行直接管理的行为,一般以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的指令式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在社会及其基层单位之中来自国家、社会、社群、社区的一切积极力量的配合工作,也是在这一场域中,人民群众以各类治理者身份参与到集体主义合作之中,进而以由下至上的方式影响国家宏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方向,影响地方立法司法和执法互动。二者的张力在于过分强调“家长主义”式的国家管理可能在实际操作之中化约了社会治理的诸多部门配合因素,增强了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但是“科层制”的行政机关组织形式排除了群众的核心参与。同时,“指令化”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决方案在基层社会的执行也未必能够获得百分百的落实。而一旦在现有的成果上任由社会“多元治理”的自行发展,那么在一些专业问题上,群众自治未必能够解决实现工程项目落地等福祉问题,甚至由于公共性的增殖导致基层社会长期处于论辩、批判的情况之中而有损秩序和谐乃至挑战格局稳定。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一步推进也必须协调公共义务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前者强调的是作为公民的人民群众依照法律制度在公共领域基于主体间的理性活动作出的互利、利他、利于集体的选择,是必然伴有对自身权益必要的割舍,进而获得集体繁荣的行为。而个人权利则是强调作为单独理性人的人民群众围绕私人利益和私人生活对法定权利的合理诉求和自我主张,是社会主义制度与法律的题中之义。但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公共义务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可能会因为过程之“全”和进度之“深”而愈发凸显出来,呈现出在治理领域中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
 
  最后,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深入推进的过程之中不仅要面对国家与社会、社群与个人等政治哲学问题,也要面临长效治理和集中整治这一对与基层治理技术和规划等工程学问题相关的矛盾。所谓“长期治理”指的是在社会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民主“切口”中体现相关群众的智慧和决策,并且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常态化和长期化,这可能在一定程度需要进一步带领乃至训练群众在政治的、公共性的问题讨论和决策方面克服“低效性”的情况。而“集中整治”则意味着由党政机关牵头负责,针对某一专项问题予以定时高效整饬的活动,例如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等专项运动。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或者直接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或者因为其带来的边际成本而影响群众常态化的民主活动。因此,在这里,又有可能涉及“效率与公平”这个治理难题。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愈发向深度拓展、向常态化稳定,也就愈发需要解决上述的政治哲学问题,进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路,完善其制度表达。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间的张力
 
  全过程人民民主必然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靠无产阶级政党引领,必须具有人民群众的社会治理能力和热情。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任何国家都可能出现的“家长主义”或“放任主义”抉择,还是基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单位制和街居制基层组织模式、科层制行政关系,进一步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首先要解决的还是“国家管理”的限度问题。从另一个侧面来讲,这也是作为自治者的群体社会治理的能动性限度问题,因此能否处理并尽可能纾解这一对“政社矛盾”的张力对于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超越具有根本意义。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向的是国家事务尤其是政治事务。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不可能缺席,并且将以各类国家机关的协同效应满足来自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诉求,因此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框架下思考“政社矛盾”绝对不是主张“国家的退场”,而是要在保持“国家在场”且能够与社会基层的民主诉求即时互动的情况下思考国家管理能力的限度。有论者指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具有宏观把控的作用,它掌舵而不划桨[12]。因此,一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过分强调国家干预,导致国家管理过度,那么社会治理的基层积极性也就相应地变成了一个可商榷的问题。一方面,国家管理的过度极有可能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者们不断质疑自身的行为合理性,甚至可能将自身的决策与规划视为完全可以由政府代为执行的行政式的规划,进而丧失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积极性。又或是在政府长期的“规训”下,导致社会治理活动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分歧与张力增加,进而导致“政社矛盾”向“政社对立”的极端情况演化。另一方面,过度的国家管理也将导致国家机关尤其是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进程之中的工作压力增加,以“科层制”为运作逻辑的政府组织极有可能将自身的工作压力转化到对基层事无巨细的全方位指导中,导致对宏观布局的全局意识和整体意识的迟钝。此外,由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向社会各个环节的深入,过度参与的政府也会出现管理成本进一步下沉和增加的情况。虽然在短期内基层政府能够依靠原有的社会“准科层制”管理方法运作和维系民主渠道,但是作为长期性工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将提出诸多新问题,最终导致政府“陷”在基层事务之中。
 
  社会自治的过度也不是一个良好的现象。这是由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涉及社会政治建设的各个领域,例如在行政过程之中需要保持民主决策、在司法活动之中要维系个案正义、在立法活动之中要考察基层观点等,而“民主”根本来自群众自身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一旦“国家”从这一场域之中抽离自身,那么很有可能因群众本身对社会专门的治理事务的“不专业性”而出现决策混乱。尤其是各类群众组织在“放任主义”和政府缺位过程之中将出现权力增殖的情况,个别的群众组织甚至会出现内向的利益共同体,进而出现以社群利益挑战公共性秩序,以社群权力裹挟群众决策的乱象。因此有论者呼吁,在社会基层治理之中,需要以党和组织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嵌入、意志输出和基层管理[13]。这就指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政府、执政党等属于国家政治系统的部门不应出离场域,同时也暗示,必须要以执政党基层组织的自我建设、基层政府的机构改革、司法机关的机制改革去试验性地形成执政党、国家机关、人民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场域中的共同在场,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仍然留下了对上述机构的位序、属性、分工等讨论的余地。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处理好“公共义务”与“个人权利”间的张力
 
  如前文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基于阶级对立纾解和人民民主专政而形成的民主新形态。但是阶级对立作为根本上的利益对立,即便是在无产阶级解放的背景下也依然有其“变体”,也就是个人的“私利”和社会集体的“公益”之间的可能张力。而且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格局下,私利集中于人民群众的私人领域如家庭、家族领域之中,并且以私人合法关系得以展开。相应地在公共领域之中,围绕邻里关系、社群关系、社会关系展开的“陌生人关系”则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背景,也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的“民主”在源初状态下,依靠自然的理性人对个人利益的最基本认知和私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并且在公共的交往之中使得权利和义务关系得到明确。然而,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之中,即便排除“政社矛盾”的风险,即悬置政府调控的存在,公共事务所需的“义务意识”与个人的“权利意识”之间的“公私之分”仍然构成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的张力成分,这体现出了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行为伦理的群己关系矛盾。
 
  公共领域强调的是公共性,即个人对集体的责任。它通过强调人对集体的归属感,主张人对所在的集体单位应当负有牺牲和风险的必然。因此公共性也是约束和限制恣意的自由民主行为的天然框架,其核心逻辑在于尽可能针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利争端达成互谅互信,最终以最有利于集体行动的策略表达集体民主诉求。有论者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可以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但传播内容要普及大众,要浅显易懂[14]。这一观点看似主张的是意识形态教育在基层社会之中的推进困难,但在根本上是代表集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以及围绕集体的实践方法论在全过程人民民主逐渐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细节之中的情况下与个人利益的碰撞。这也就造成了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个人的权利具有“合法律性”的担保。例如个人在民事关系之中的物权、债权、继承权,在公共关系之中的政治参与权、国家赔偿权,以及在新型社会治理领域中围绕生态环境邻避问题、文化交流等法律领域展开的相关权利都可以在法律的意义上获得保护。但是每一个受保护的权利或合乎法律的权利都可能在彼此的冲突之中导致矛盾极化,例如近年来我国经常出现的“邻避冲突”事件,大多展现为社群或个人基于合法律性的权利主张展开的实践活动对其他个体的权利造成贬损的情况,因此“公共性”必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过程之内消除个人矛盾的基本要求,无论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等直接的“集体主义教育”,还是通过在群众之中内生的“共同体建设”,最终都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转化为成型的集体诉求的基础。
 
  如前文所说,对个人权利的合法追求是民主的驱动力。在原则上,“公共性”的拓展应当以私人领域为分界线,并且尽可能在社会这个领域内依靠人的亲密关系去区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但是在实践操作之中,公共性往往带有模糊性。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存在区域、行业、地方的差异性,不可能以统一的公共性标准来界定每一个自然人组成的社群规模和政治行为规范。反而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背景下,究竟公共性尺度何在也必须经由人民群众的自我思忖才能证立,因此这也就引发了公共性需要由具有私利主张的个体进行“自我立法”的悖论关系。有论者指出,全面深化改革也将带来多元思潮背离科学思想的危机[15]。不合乎法律的利益却能够在公共性的背景下以风俗、习惯、传统等带有社群规范性质的自治条款所掩盖,例如在一些本应反映基层民主呼声的基层选举之中仍然存在贿选等极端现象,尤其是贿选的结果将最终影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公信力和真实的公共性氛围。又如在一些地方开展县域治理的过程中,把经济相对发达、文化相对开放的县域治理经验“复刻”到相对落后的基层地方之中,导致后者即使获得了极具现代化色彩的“公共空间”,也没有进一步维系依靠信息化、数字化、城市化等高成本手段的公共话语平台,最终仍会导致公私关系方面的混乱,造成全过程人民民主效能的瑕疵。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处理好“长效治理”与“集中整治”间的张力
 
  在国家治理、基层治理之中存在的“效率和公平”矛盾仍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注意的问题。从治理的逻辑来看,指令性的国家管理在一定层面上代表了高效性。与此同时,当个人依照自身的权利意识作出理性决断的时候,由于价值判断的简单性,可以相对高效地完成决断和决策过程。相比之下,集体主义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既需要保持人民群众的整体积极性,又需要在国家适当改进“准科层制”的基层管理模式情况下营造公共论辩、集体协商、形成共识的环境。因此即便是在最为基层的乡镇、街道、行政村或社区之中,利益博弈和直接管理的抽离都有可能导致“人民民主”在个别问题上呈现决策过程冗长、决策结论基础不牢的情况。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关涉各界人民群众在社会各方面建设的整体民主过程,待决事项的增加和积累也将在逻辑上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丧失自身对事项本身的及时把握能力。
 
  围绕上述问题,可以尝试在具体的专业事项方面仍然保证国家机关的主导和决策权,与此同时强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人民群众以监督模式间接参与决策的集中整治工作模式。在现实生活之中,例如扫黄打非、扫黑除恶、食品安全、防沙治沙、垃圾分类、招商引资等与具体政治、经济、文化或生态建设相关的问题领域也大多保持了国家机关在短期内享有化解社会直接问题的条块管辖权力。这说明也注意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身可能在初步建设阶段的效率疑难,并且出于为人民解决专项问题的初衷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集中高效实现人民福祉,例如有论者就指出,城市基层治理中,政党组织应该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两手抓[16]。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全过程人民民主呈现出了利益划分不清、社会集体内部失灵、市场或资本干预治理活动的现象,国家机关具有直接接管社区治理工作的职能。
 
  国家机关在集中整治方面的高度能动性要面对以下两个质疑:其一,高效却仍是指令性、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思维将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转化为了间接参与,那么这种转化是一种常态还是例外?其二,集中整治一旦在频次上过高力度过强,久而久之,群众自治组织是否也就会变成国家机关实现宏观规划的渠道?那么公共性所面临的私利博弈自然有所消解,但是这并不有助于培育维系在交往理性上的公共社群行为。一言以蔽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的基层实践如果在长效治理方面仍然强调政府集中整治重点现象的思路,那么势必对人民群众在各个环境的公正诉求有所贬损。有论者指出,固守的统合思维和行政主导模式的运行惯性,导致一些党政部门把控基层集体行动资源的基本现实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17]。这就指出了效率所依赖的是自上而下的、遵循规范和逻辑的指令活动,代表了党政机关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的应然要求,它以“一锤定音”的方式制止了一切对专项治理而言不必要的利益论辩,但也因此导致了一些群众的个别合法诉求被忽视。而公平则在原则上需要保持自下而上的舆论舆情通道顺畅,即允许一切合法利益在公共领域之中被平衡,这就需要在长效治理的意义上培育和砥砺群众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力。显而易见,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治理能动性和建设性获得了极大程度的提高,基层党政组织也在共建、共治和共享的社会格局之中逐渐调适自身的功能定位。但是如何把握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解决问题过程之中的公平,如何平衡国家自上而下的集中整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必要的长效治理之间的张力,值得进一步思考。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属性的完善方向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属性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治国理政的历史之中,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方法取得了执政党长期执政的牢固合法性根据。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那样:“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18]而在未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将推进自身的广泛程度,拓展治理活动的现实深度,也就是“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表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善和优化方式的核心在于“人民”。只有在各类活动之中首先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够形成一套与国家管理相辅相成的且具有充分治理能力进而消解国家管理压力的基层社会。只有通过发挥、培养和锻炼人民群众的主动性,才能够尽可能消解群众在参与集体实践之中的“义利之辨”,尽可能兼顾公共福祉与个人法定权利而采取合乎公共理性的行为模式,主动承担起对他人必要的义务和对自身合法的权利。只有形成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才能够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可能带有的因商谈导致的“低效倾向”予以克服,尤其是通过群众自身来创建更为高效的交往媒介和话语机制,进而让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作为与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对社会具体问题集中整治的社会支持,以建立例如应对风险的“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人民民主监督和政府高效行为的配合关系,形成群众自主纠察社区或乡村“疑难杂症”以供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专项整治的良好“供求”关系。
 
  具体来说,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三个基本原则,因此在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人民当家作主”实践精神的同时,也必须在执政党和法治国两个方面进行相关的配合。首先,在处理“政社关系”的时候,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统领全局和协调各方的能力,强调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中为政府与社群自治组织相对的“第三方”进行政治知识普及、舆论舆情上报等相应活动,尤其是在基层治理领域中将群众的自治行为以及政府的法治行为统筹为以执政党的基层组织为“牵头”的集中治理活动。其次,在处理“权利与义务”这个“公私之分”的过程之中,必须强调法治与法制在基层社会治理之中的核心与准据地位,尽可能保障以法治这个治理模式去划分公共性领域与私人领域,确保前者以义务伦理运作而后者保持较强的权利伦理和自由理性,进而以法制的方式规定群众在公共性活动之中的参与标准,形成以法律、法条、法学等制度与观念方面的基础规范,解决个人和集体在民主实践之中的潜在张力。最后,在处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效率与公平”疑难方面的过程中,需要牢牢把握“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总体方向,强调通过执政党、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的配合,逐步形成群众依照职业、身份、年龄、学历等分众化因素安置自身分工,以国家力量集中整治向模块化和网格化的“精耕细作”逐步与群众的“专业化自治组织”进行有效对接,在解决具体社会问题方面形成有力的党群纽带和政群关联。通过创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多元化形态,将民主实践以条分缕析的方式辐射式地对应到政府“条块治理”的专项行动之中。
 
  (一)把握政社理性沟通的执政党“主渠道”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如前文所述,中国社会的各方面自主自治都建基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上,因此必须保持无产阶级执政党本身在“政社关系”之间的“第三方”地位。当然这里强调的“第三方”地位并非指基层党组织或其他级别的党的机关与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和政府之间具有分离状态,而是强调要在出现了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矛盾,或者出现了集体义务和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或上级组织要迅速形成解决管理与治理矛盾的策略,以执政党自身统领全局和协调各方的职能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者和相关方凝合为一。以执政党尤其是与社会治理一线相关的基层党组织维系“公共性”并且导引群众民意和政府规划到同一场域之中具有多方面的合理性。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仍然且永远需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才能把蓝图变成现实。”[20]这就指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渊源在于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并且由后者赋予其“科学性”的品质。因此,作为直接承担政治道路建设任务的执政党能够直接地和当然地以“协调者”的身份、以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思路围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这个能够凝聚全体中国人民和各行各业劳动者的“最大公约数”提供与民主建设相关的各方进行合理商谈的最初起点。同时,由于执政党自身的“先锋队”属性,也可以保证时时刻刻站在时代发展的最前沿,以党政联结、党群纽带构造和谐的“政社关系”,以相对灵活但具有内部严谨性的党内法规一致性地协调基层自治组织之中的党员群体和从事行政司法工作的党组织机构。
 
  不过也需要注意到,在现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在基数方面都少于它要对接的基层群众人数和政务工作人员人数,因此以党群关系、党政关系去凝聚“政社关系”也需要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的智慧,既要保持对社会治理焦点和专业问题的高度关切,也要做好为人民群众代言的心理预期。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党员人数,放在人民中间还是少数。我们党的宏伟奋斗目标,离开了人民支持就绝对无法实现……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21]虽然在法理关系上,政府机关作为同样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社会机构必然保持自身和群众的密切联系,但是由于国家机关自身的行为惯性可能出现和群众期望有所差异的自主决策情况。同理,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数更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下参与的社会治理面向更广,也势必出现对行政指令的建议和意见。做好以小见大、以少带多的群众工作和党政联结工作,是各级党组织为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的重要贡献。
 
  (二)强调义利价值之辨的法治侧方法论
 
  “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源初典范,在根本上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党的全面领导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直接关联。因此在处理公私之分的情况下,需要以法治观念和法制方法为“群己关系”进行界定,并且以层级式的立法工作和能动性的司法方式介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当中。以法律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样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并且属于其中极为关键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范畴。集体主义或公共理性最为明确的体现就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以及代表某一个地方区域、专业部门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渊源无论是在事实还是规范上都已经为公共性与私人性划定了边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之中是统一的,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人生理想、家庭幸福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业之中,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发展目标,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22]而法治与法制之存在则是为可能在现实之中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义利之辨”提供最终的准据,其主要表现是在群体和私人的诉求出现差别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之中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来判断个人的规范性行动是否于法有据,保护合乎法律的私人利益诉求,并且对公共领域的权责进行相应的界定。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为部门,以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数据法治向新兴社会“法域”拓展的格局,公共性的民主参与因此也具有了更多的规范支持和说明,个体的行动也由于具有法律的明确界限而减少非理性的零和博弈情况。
 
  同时,在处理公私之分、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良好的社群环境的过程中,单纯的立法活动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格局。在协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尤其是进行定分止争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具有自身的独特地位。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能受权力干预,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23]应当承认的是,公私之分对同样作为社区居民、农村村民,作为家庭成员、扮演社群角色的基层司法干部来说同样存在,除了因为权力、金钱、人情关系干扰的极端情况之外,基层司法干部本身作为理性人、作为同样具有利益诉求的人民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当然参与者,把日常生活之中的观点、习惯、情绪带入工作之中也具有情感上的依据,因此如何保证基层司法干部在面对公私之分时作出合乎法理的判断也是能否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法院、检察院、监察机构以能动的态度介入公共民主领域之中能否保持专业性、忠诚性也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前景。
 
  (三)强化效率公平疏导的人民性准据力
 
  对于效率和公平这一关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的何为常态、何为例外的关键问题,则需要抓住“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基本原则,以人民群众对效率和公平的民主决定为行政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即便是在必要时且必须采取阶段性的、暂时由国家机关接管基层治理活动的情况下,也要向群众说明行政理由,明确工作方法、进度、预期效果、责任人等可供民主监督的细节。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纠正老爷作风、衙门习气,杜绝吃拿卡要那一套,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24]这也就是说,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下各级国家机关、党的各级组织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支持者和受益人。所谓“支持者”,是因为缺乏民主支持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活动以及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活动都难以保持自身的融贯性,或是因为某些行为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群众质疑,抑或是因为一些做法太武断、太绝对又封锁群众的合理言路而导致的集中整治活动难以落地、落实,甚至本应高效的行政指令或司法判决反而因为出现了与群众民主意见或社群公共意见相左的情况,付出了更高的解释和说明成本、信访和监督成本、修补和恢复成本。因此,应当在人民群众确认自身之“急”,自身之“想”和自身之“忧”的情况下,推动接地气、通下情的集中整治工作,善于利用群众联防联保、社群规则等体现人民自主管理的“巧劲”,尽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将集中整治转变为基层治理之中的非常规动作,同时也可以在这些集中整治的过程中引导群众学习对专业化、风险性的社会突发情况或顽固问题的治理方法,提高监督意识。
 
  当然,虽然承认全过程人民民主应当以民主治理为自身的长效治理机制,但是也需要注意到国家机关在涉及紧急事故情况、重点舆情策源、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下的主动介入判断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唯有主动迎战、坚决斗争才有生路出路,才能赢得尊严、求得发展。”[25]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良好稳定、积极向上的整体态势,但是“风险社会”仍然是全球治理之中的一个根本局势,来自国际或内部的舆论与意识形态斗争态势仍然晦暗不明,经济与社会高度发达导致的自然灾害风险和社会结构化风险仍然具有骤发、突发的可能性。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机关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之中面对重大挑战的积极斗争精神,是捍卫长效治理必要的集中整治活动,需要尽可能以高效的但相对决断化的行政、司法行为去阻却未来可能影响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公平的风险要素。也就是说,在面对能够以公私关系、政社关系或党群关系、党政关系、政府关系等以“全过程的人民民主”概念所包容的社会情况,强调长效治理中人民的主导和参与能力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当社会的矛盾转向敌我矛盾、路线之争、意识形态之别等属于“人民专政”对象的情况下,积极斗争仍然是捍卫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防线和战线。
 
  四、结语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在中国式现代化之中扮演着政治制度建设以及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关键词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在特征上,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26];在本质要求上,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27]。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在政治层面上最本质要求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因此也就成了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理论概念和实践路向。在本文看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根本上是由于社会主义必然为人的解放服务,必须为全人类的进步服务,必须为人民的幸福服务的理论逻辑。发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改造、开放、建设、复兴之路上参与建设和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其群众本位思想最终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及其关联之中。在未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也必须获得在形式和方法上的优化与完善,围绕国家与社会关系、群体与个人关系、政府与基层关系,着力解决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公共义务与个人权利、民主公正与行政效率的矛盾和张力,通过发挥执政党的基层组织、群众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基层政府、基层司法机关、基层检察机关、基层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能动关系,在法治轨道之内优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态和细节。
 
  总结来说,本文是基于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必然带来社会各方的积极行动而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可能出现的制度和实践张力进行反思。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积极向基层“作为”、人民群众对自身相关的权利和社群环境的积极“参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积极配合和介入的“能动”本身代表了中国社会当下的生机活力。但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广泛和深入的政治实践之中,要尽可能避免因为多方参与协作导致的组织混乱。同时,要承认在人民群众参与尤其是专业化的基层治理实践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可进步空间,要承认至少在“基层”这个领域之中只有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协调各方的枢轴,而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未来应当是向全民敞开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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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周帅辰,哲学博士,中共辽宁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