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研究杂志】人大系统开展考核何妨换种思路
稿件来源:《人大研究》杂志 发布时间:2025-07-14 11:01:50
近年来,围绕党的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许多地方党委、政府系统陆续实施了工作目标考核,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效仿跟进,就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人大进行考核;有的还就乡镇人大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其实施细则涉及贯彻党委决策部署、会议召开、活动开展、代表工作、选举任免、信息宣传、特色亮点等诸多方面。此种以考促干之举,客观上营造了比学赶超、创优争先的氛围,有利于激发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但具体到人大系统,因其上下级关系的特殊性,加之多数人大工作难以量化的特点,直接开展考核有失偏颇。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人大常委会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在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范围中,涉及上下级人大关系的内容共有三款,即第一款“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十一款“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十八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其中前两款职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第十八款规定的是对上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监督问题。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并没有像规定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工作领导关系那样,明确上下级人大的领导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下级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工作考核是一种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被领导机关实行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若无上下级领导关系,此类考核也缺乏前提条件。而无论党委,还是政府,其上下级领导关系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开展考核就顺理成章。
再从地方人大工作的特点来看,无论是监督权,还是决定权的行使,都应紧扣本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大局和地方百姓的关切开展。由于区域不同,工作的重心、推进难度及优先顺序等差别的客观存在,增强了量化的难度,用同一种标准来考核显然缺乏合理性、科学性。若设置一些定性指标打“印象分”,则极易受人为因素干扰。
其实,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工作开展的质效如何,与同级党委的重视程度、支持保障和政府及其部门的配合有着极大的关系。如在全国人大的推动下,虽然乡镇人大主席实行了专职配备,但“专职不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普遍,许多乡镇人大主席不但参与党委的分工,还参与政府的分工,既当“运动员”又当“ 裁判员”,人大工作成了“副业”。这是一些地方党委对基层人大工作弱化的表现,显然难以适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形势新任务。
对此,应换一种思路开展考核。上级人大可建议同级党委将人大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的范畴,从真正体现人员专职化配备、推动依法履职、守正创新、人大干部培养交流等方面入手,由上级党委考核下级党委是否真正将人大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促进人大工作有为有位。同时要求政府在开展高质量发展考核时,将下级政府认真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整改落实审议意见和承办代表议案建议等接受人大监督、支持和配合人大工作等情况纳入考核范畴。此种间接考核,既于法有据,又抓住了要害,对人大工作的实际推动效果也显而易见,不妨试行。
来源:《人大研究》杂志
作者:花志荣(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人大常委会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在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范围中,涉及上下级人大关系的内容共有三款,即第一款“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十一款“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十八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其中前两款职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第十八款规定的是对上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监督问题。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并没有像规定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工作领导关系那样,明确上下级人大的领导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下级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工作考核是一种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被领导机关实行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若无上下级领导关系,此类考核也缺乏前提条件。而无论党委,还是政府,其上下级领导关系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开展考核就顺理成章。
再从地方人大工作的特点来看,无论是监督权,还是决定权的行使,都应紧扣本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大局和地方百姓的关切开展。由于区域不同,工作的重心、推进难度及优先顺序等差别的客观存在,增强了量化的难度,用同一种标准来考核显然缺乏合理性、科学性。若设置一些定性指标打“印象分”,则极易受人为因素干扰。
其实,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工作开展的质效如何,与同级党委的重视程度、支持保障和政府及其部门的配合有着极大的关系。如在全国人大的推动下,虽然乡镇人大主席实行了专职配备,但“专职不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普遍,许多乡镇人大主席不但参与党委的分工,还参与政府的分工,既当“运动员”又当“ 裁判员”,人大工作成了“副业”。这是一些地方党委对基层人大工作弱化的表现,显然难以适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形势新任务。
对此,应换一种思路开展考核。上级人大可建议同级党委将人大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的范畴,从真正体现人员专职化配备、推动依法履职、守正创新、人大干部培养交流等方面入手,由上级党委考核下级党委是否真正将人大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促进人大工作有为有位。同时要求政府在开展高质量发展考核时,将下级政府认真落实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整改落实审议意见和承办代表议案建议等接受人大监督、支持和配合人大工作等情况纳入考核范畴。此种间接考核,既于法有据,又抓住了要害,对人大工作的实际推动效果也显而易见,不妨试行。
来源:《人大研究》杂志
作者:花志荣(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